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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水 处 理

4.3.1 地面水源的净水工程应根据进水水质和井下消防、洒水水质要求选择合理的工艺流程。各水处理单元的设计参数及水处理构筑物的布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及《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 50109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利用井下排水作水源时宜将净水设施、酸性水中和设施、腐蚀性高矿化度水的除盐设施等集中设置于水处理站内。水处理站设置的位置应充分考虑职业健康和安全因素,并应根据井下条件、地面条件、环境要求及处理后水的使用分配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3 设于井下的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井巷工程的特点进行布置,应做到紧凑、便于管理和检修;应设置人行栈道,并应留出设备进、出通道。

4.3.4 生活污水再生复用于井下洒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水处理流程应包括二级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和消毒;

2 深度处理应包括超滤或活性炭吸附;

3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中的车辆冲洗水质指标;

4 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关闭污水再生水管道,并应能及时切换成其他水源进入井下;

5 设计兼用于紧急供水服务的井下洒水系统,不应采用含生活污水的再生水。 rfsAiOzG7wRc33gltWeSdZ1Cq0V97ZANjRaCAZBfEqWytnXz64kiHdK4rICpUB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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