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楔子1

案件编号:A2102010401011998120001

案情介绍:1998年12月11日23时许,春海市甘宁区长建路187号华业小区1单元201室,遭不明身份歹徒潜入。家中男主人,春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医生戚明,女主人,春海市甘宁区实验小学教师蔡春红,被双双杀死在卧室睡床上。死亡时间在22点30分至23点,死因均系锐器割断颈部总动脉引发的急性失血性休克。其中,戚明除被割喉外,胸部和腹部也遭锐器多次扎入。

被害夫妻有两个女儿当晚也在家中,分别为时年10岁的大女儿戚芸和7岁的小女儿戚宁。案发后据小女儿戚宁讲述:当晚她和姐姐在床上睡觉,不知道什么时候,姐姐听到家里有奇怪的声音,便把她推醒,并把她藏到床下,随后,姐姐一个人走出姐妹俩的卧室打探,便被坏人掳走了。

现场勘查显示:凶手是顺着居民楼的下水管爬至2楼,扒开防盗网,撬开厨房窗户,潜入室内的。从种种迹象上看,凶手作案不仅戴了手套,还戴了脚套,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除被害人小女儿戚宁提供他穿着一双大头皮鞋外,未留下任何可追查的线索。不过在被害人的卧室中,凶手在墙上留下一个半圆形的涂鸦——是用被害人蔡春红的鲜血涂上去的。

该案发生后,春海市公安局迅速组织精英警力成立专案组。由于现场没有任何财物损失,并且凶手留下的涂鸦似有所指,专案组倾向于案件为报复杀人。但同时让专案组难以做判断的是,凶手为什么要掳走被害人的大女儿戚芸?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如果是后一种,案件性质便完全不同。

由1998年12月中旬开始,“98·12·11大案”专案组在被害人戚明和蔡春红夫妻俩的社会关系、平日交往、利益交集人群中进行了广泛细致的排查,同时也深入被掳者戚芸平日活动的区域,还原案发前她的活动路线和时间线,调查相对应发生的事件,以及与之有过接触的人群,全力追查其下落。

案件的整个侦查工作持续了近10个月,专案组对上百人进行了讯问,并传唤审问了20多名具有作案嫌疑的人员,但凶手却并未现形,戚芸也始终下落不明,生死未知。而从经验上说,破案的概率正逐渐变小,局里总将庞大的警力耗费在一件案子上也不现实。无奈之下,专案组于1999年年底解散,案件交由市刑警支队继续侦办。直至3年后,因线索全部中断,案件被彻底列为积案封存。

时间来到近20年后的今天,当年受害者家庭中的小女儿戚宁,以公安大学心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历背景,通过公务员考试,被春海市公安局心理服务咨询中心录用,成为一名警察——公安局内部心理咨询师。

在一次执行心理辅导任务中,戚宁结识了刑警支队支队长程巍然。其时,程巍然正遭受“妻子柳纯遇害悬案”的困扰,同时又深陷于同女法医林欢的感情纠葛,而戚宁的出现令他焦灼的生活状态显现出积极的变化。对于戚宁的遭遇他深表同情,于是在他的暗中帮助下,戚宁得以调阅封存多年的“98·12·11大案”的卷宗,由此开启了她寻求父母遇害真相的征程。

同年9月,戚宁孤身一人重返案发现场——回到那个曾给予她无限亲情和童年欢乐而又带给她巨大悲恸和心灵阴影的家中。未料,在原本是她父母的卧室,也是父母遇害的第一现场中,发现一具完整的人体骨架。那具骨架吊在她父母卧床正对着的墙壁上,似乎做出一种赎罪姿态。

综合现场勘验和尸检结果显示:已经完全白骨化的死者为男性,名字叫“赵元生”,死亡时间为2001年至2003年,死亡原因为“缢死”。至于是自缢还是被胁迫,或是出于酒醉等原因失去意识,被他人将脑袋放入吊索中,都因时间过去太久而无法判定。

至于死者赵元生,警方之所以能够迅速确认其身份,是因为犯罪数据库中有他的DNA数据存档。有确凿的证据显示,他在2001年1月19日用碎酒瓶的玻璃碴刺死了前妻鞠艳丽新结交的男朋友陈宇,因此被警方通缉,只是在作案后他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而赵元生实质上也曾是“98·12·11大案”的重点嫌疑人。“98·12·11大案”中男性被害人戚明——戚宁的父亲,与当时正和赵元生闹离婚的鞠艳丽是中学同学,案发前一段时间两人来往频密,因此专案组一度怀疑赵元生会不会出于嫉妒和愤恨心理,制造了几乎是灭门的惨案。尤其在赵元生刺死陈宇后,这种怀疑便更为强烈。不过在围绕赵元生做了一系列调查后,并没有找到任何实质性证据支持上述怀疑。

原本,在戚宁家中发现赵元生的尸体骨架,应该可以作为重启“98·12·11大案”的一个契机,只是那时一名变态的杀手正在城市中连续制造疯狂的杀戮事件,戚宁只得暂时放下父母的案子,全力以赴协助刑警支队长程巍然追捕凶犯。

而现在,连环杀手隋勤思终于落网,程巍然妻子柳纯遇害一案也随之真相大白,戚宁将会再次踏上“98·12·11大案”的寻凶之途。 o9PD/y1wku+IwYyE3SeUiUPTRduHxEoTuhGmwqK9yGU/YNU0g1hVCgRheu3v4d+G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