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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抗的标准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简称审监抗),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提出的抗诉。其启动标准更高,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所以也较为罕见。为了保障既判力,往往要对抗诉的必要性进行更加充分的权衡。所以一旦出现,一定是有大事。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要么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这既可能是加重也可能是减轻。

要么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或者依法应当排除,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这四条是减轻或者无罪的情形,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的。

要么是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这一条限定在“明显”。

要么是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间的规定的,在这种情形下,即使犯罪事实是成立的,也不能追究;如果被错误追究的,就应该纠正这个错误。它的目的不是放纵坏人,而是坚持法律规定的刚性。既然说了过期不问,就要说到做到,从而维持法律的公信力。当然,对于极端严重的犯罪,可以通过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方式解决追诉时效的法律问题。这里面说的都不是极端严重的犯罪。这也是在维护程序正义原则的刚性。

还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要提起抗诉,这也是程序性的规定。

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那就更不用说了。

总结起来,既有事实证据方面的规定,也有法律适用的规定,还有程序方面的规定。

一、事实证据方面

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要有新证据,但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可以没有新证据,比如人家就是无罪或者当初的证据就是牵强附会勾连起来的,你让人家有什么新证据?这个举证责任不能倒置,只要你有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矛盾或者排除的充分理由就可以了。

所以一定不要搞混了,加重刑罚才要新证据,减轻刑罚是不用新证据的,讲理就可以了。当然了,这个理一定要充分,才值得推翻既判力,也才可能推翻既判力。

在抗轻、抗重这个证据标准上的要求,应该是在维护既判力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之间的一个平衡。

二、法律适用方面

罪名错误影响量刑的,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适用错误,因此只是以程度进行限定。这个“明显”应该有一个大致的标准,不能只要“不一致”就是明显,或者只要“改判”就是明显。那就混淆了明显与不明显的区别。笔者归纳一下,所谓明显影响量刑的,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幅度判处刑罚的。

第二,量刑所依据的法定量刑情节误判为有或者无,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三,量刑适用主刑刑种错误的。

第四,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或者相反。

第五,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附加刑,或者相反。

第六,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条件,而适用缓刑,或者相反。

这几种情形可以视为“明显”。量刑建议的采纳也可以参考此标准。

事实上,所有的问题都会涉及法律适用,但是我们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于法律适用,从而要求其必须存在量刑明显不当,因为事实证据和程序问题还有各自的价值考量。

三、程序方面

程序是有独立性价值的。就比如说,审判人员贪污受贿,你能说量刑没有明显不当,就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那给人的公正感何在?

违反追诉时效也一样,它不是案子本身大小、刑罚轻重的问题,它涉及法律的承诺能不能兑现的问题。它的目的不是放纵罪犯,而是让人们相信法律一定是有效的。如果为了不放纵罪犯,把法律已经规定的追诉时效当儿戏,最后导致公众普遍对法律失去信心,那将是我们无法承受的损失。而追诉时效本身也是在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之间做出的取舍,终究是一个价值平衡的问题。

关于程序违法的事项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我们抓住对公正审判的影响就够了。至于如何会对公正审判产生影响,就要在基本的诉讼制度中进行考量。这个影响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长期的,而如果是长期的,那就更要引起注意。因为如果你这次不纠正,这个程序问题就会源源不断地影响公正审判。它败坏的不是一次的公正,它败坏的是公正的水源,所以就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既然审监抗这么难以启动,它也一定有着更大的追求。这个追求的价值一定要超越既判力,成为足以支撑它走下去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示范意义。比如马乐案,提出审监抗对“老鼠仓”类案件的处理上,以及对量刑情节的把握上就具有示范意义。还有一些冤假错案的纠正,对于证据标准、办案理念也有示范意义。

2. 建立标准。法律不可能天衣无缝,而修改法律又有滞后性,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典型案例补充漏洞、建立标准。其中,对法律进行解释需要基本的规则和诉讼理念作为支持,不应是任意的。比如上诉不加刑原则,它的法理依据就是控审分离原则,法官不能创设加重的立场从而代替检察官的职责,这是它的实质。至于在法律文字表述没有那么充分的时候,就要回到立法目的上来。在这方面,立法者的释义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了。如果还是不明白,就有必要通过案例的方式进一步树立标准,进一步强化上诉不加刑的刚性原则。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因为案例更加鲜活、具体和真实,更容易让人记住。通过案例的方式,正确地阐释原则将更有意义。不仅是对个案有意义,从长远来讲,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对保证公正裁判,保护上诉权、辩护权,及时发现案件质量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3. 长远影响。一个生效判决的纠正不仅仅着眼于当下案件的解决,更重要的是通过个案的解决来树立观念。要考量生效判决所蕴含的理念对司法工作的意义到底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如果不纠正这个观念,对司法工作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到底有多大。通过纠正错误判决进而树立正确司法观念,能够对司法工作产生多大的正面作用。这是一种价值权衡和考量。在考量的过程中,既要体会公众的一般感受,也要注意吸收法学界的专业建议,结合理性和感性的认知,更加有利于评估结果的妥当性。

当然,审监抗仍然只是一种请求权,因此兼具了监督和救济的双重属性,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审监抗的功能在于提醒,并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能够引起审判机关对该生效判决的充分重视。

但是更加根本的是,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提抗,可以促使案件在更高层级上获得重新审视,跳出地域、区位和视野的局限,有助于法律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统一实施。

通过一个不容易的程序,创造一个难得的先例和标准。

更加审慎的考量和价值权衡,有助于获得更长久的司法影响和公信力。 pddh/3qPIosRLlR425XPsWJ1Vg1CYBqB9H5oGLWILVWq8JgKoZde5syoR1Fzf9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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