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全国各界都在总结、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历史和经验,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取得的辉煌成就。就民法学而言,作为四十年民法学理论发展的亲历者、见证者、参与者、创业者,我们见证了四十年来它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对这个伟大历程进行历史性的总结与回顾,确实也义不容辞!回望新中国民事立法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四十年民法发展历史就是一部浓缩了新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史。
一、四十年民法学发展历程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渐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实行“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等措施,市场在中国社会几无立锥之地。由于市场经济无生存的土壤,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当然摆脱不了被完全边缘化的命运。这也导致在改革开放前,社会民众竟普遍地不知民法为何物。改革开放后,仅1979年一年,我国就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标志着立法工作打开了新局面。但在1970年代末期,民事立法尚没有被提上应有的立法日程。就民法学而言,改革开放初期的民法学研究园地也可以说是一片荒芜,大学几乎没有民法学教材,当时主要的教材是一本油印本的《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有关婚姻、损害赔偿等相关政策的规定。在“读秀”数据库中以“民法”为关键词检索书籍,在1959—1978年这二十年间出版的民法学著作仅有106册,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著作。
弹指一挥间,四十年过去了,民法学从一片荒芜的园地变成了百花盛开、枝叶繁茂的花园。昔日荒芜地,今朝春满园。四十年来,具有标志性的民法学成就概括起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法学基础理论有了长足的进步。从民法方法论到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进步迅速。书店里民法著作琳琅满目、汗牛充栋。再以“民法”为关键词在“读秀”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可搜索到到中文图书21 059种。这与四十年前书店里民法书空空如也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在学术论文方面,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以“民法”为关键词进行检索,1979—1988年共计1 030篇,1989—1998年共计4 003篇,1998—2008年共计22 929篇,2009—2018年已经有29 706篇。随着民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民法的概念、范畴、原则和制度已经被完整构建起来,民法学者已经就民法的基本话语体系和价值体系达成了共识,也形成了自己的讨论平台。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改革开放初期深受其影响的前苏联民法理论,以阶级斗争学说彻底否定了近代以来民法所接受的人文主义革命、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的核心价值,即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和价值体系;其计划经济学说,彻底否定了近现代民法的基本观念,如所有权理论、意思自治理论,也完全否定了民法建立的规范市场以及交易的制度体系” 。可以说,中国民法学四十年来的发展就是一个价值重拾与规范重建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私法自治在民法中的基础性地位也逐步得到确立;随着“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法治理念的推进,民法保护私权的基本价值也得到了确立。中国民法通过确立与保护人格权、物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私权体系。这不仅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制度前提,而且也奠定了市民社会的法律基础。民法人文关怀理念也被普遍认可,也对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是比较法研究成果大量出现。比较法就是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民事立法深受域外法律制度的影响。梅仲协曾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一二。” 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学虽然也注重借鉴外国法,但不仅仅专注于德国法,对法国法、意大利法、日本法、英美法以及一些国际性的示范法的研究等进步迅速。同时,这些年来,我国的罗马法研究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真正开启了比较民法的新篇章。在“读秀”数据库中以“罗马法”为关键词检索,可以找到2 249种中文图书。此外,四十年来,我国民法学在借鉴域外的法制经验时,并没有完全照搬照抄别人的法制建设经验,而始终保持主体性意识,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这也是我国民法学取得重大发展的基本经验之一。
三是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改革开放的实践,推出了一大批专题性的研究和著述。民法学的发展构建了民法基本的概念、术语和体系,对民事立法制度和规则的设计、安排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型纠纷,推动了民法学研究的发展。民法学的发展反过来也为民商事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法典化是社会变革的工具,也是巩固改革成果的工具。” 改革要于法有据,民事立法可以有效反映社会变革,及时确认社会变革的成果,有效引领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民法学及时作出回答,学者对此作了大量的民法学专题研究,这也推动了我国民法学的发展。例如,关于农地土地制度改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人制度改革等等,都产生了不少有价值的专题研究著作。
四是方法论创新。传统民法以概念法学为主,以民法概念为基础,注重概念之间的推导。但之后形成的以耶林和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以埃利希为代表的自由法学,都注重在法律中引入多种分析方法,以全方位地观察和分析民法现象。 四十年来,我国民法学在方法论方面进行了不少创新。首先,立法论与解释论并举,即民法学研究既注重对既有法律规范的阐释,也注重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其次,引入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法社会学研究方法以及实证研究等方法。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发布的民事裁判文书就有5 000多万篇,这为民法学的实证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结合这些案例,民法学者出版了不少案例研究和著述。此外,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泛、可靠的素材,也推动了民法学研究的精细化。
五是交叉学科的研究。民法学不仅和其他部门法学如宪法、刑法、诉讼法等相结合,而且与法学外的学科如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人工智能、统计学等关联密切,这也推动了交叉学科研究在民法学中得到广泛运用。民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一方面拓展了民法学的研究领域,开阔了民法学者的研究视角,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也为民法学研究增添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六是新一代民法学学者不断出现,新人大量涌现。伴随着民法学的发展,民法在法学学科中也成为一门显学,新一代青年民商法学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他们既有扎实的民法功底、良好的问题意识,又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与比较法视野,思维之严谨、研究之深入、掌握的信息之宽泛,都令人耳目一新。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民商法学未来发展的希望。
改革开放初期,民法学曾经被认为是一门“幼稚的学科”。但经过四十年的发展,民法学已经开始走向成熟。笔者认为,民法学在四十年间取得重大发展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四十年来,我国民法学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发展的。“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改革开放的号角后,在小平同志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心全意抓经济。亿万人民群众辛勤劳作,顽强拼搏、牺牲忍耐,用每个人的双手创造了人间奇迹。同样是那片天,同样是那片地,但四十年的沧海桑田,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走上了繁荣富强的现代化道路,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群众食不果腹的时代已经结束,进入一个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的新时代。改革开放奠定了民法学发展的社会基础。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四十年,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四十年,更是民法快速发展的四十年;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十分肥沃的土壤。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体系,都是伴随着改革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等都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发展的。改革始终和民法学形成一种密切的互动关系,民法学伴随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发展和成长,同时也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
第二,民法学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民法深深植根于市场经济,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可以说,没有市场,就没有民法的用武之地,而没有民法,也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有观点认为,四十年的成就主要是经济政策推动的结果,法治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实践证明,经济发展每个阶段的进步都伴随着中国民商事立法的进步和作用的发挥,与法治特别是民事立法的保障作用是不可分开的。例如,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2008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2008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指出,中国大陆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大大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之一。中国房地产产业的蓬勃发展,就与《物权法》的颁布密不可分,特别是该法第149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的规则,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该项规则的出台首先是突破了70年住宅使用权的限制,即到期后自动延长,更重要的是,它消除了很多老百姓购房后的担心,真正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对自己的房产形成了一种合理的预期。“有恒产者有恒心”,这就为蓬勃发展的房地产业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法治化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在2018年10月底,世界银行集团发布了《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的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首次进入前50!其重要原因在于,中国在合同履行、投资者保护、商业纠纷解决等方面表现良好。显而易见,这与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密不可分的。总结改革开放四十年民事立法的成就,对其在经济社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
第三,民法学的发展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推进的结果。在中国四十年法治建设中,立法始终是法治成就的重要亮点。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要求,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从而极大地提升了民法学的地位。《民法通则》第2条界定了民法的调整范围,结束了1980年代初期民法、经济法的论争,奠定了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和私法基本法的地位。从此,民法学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之后我国制定或修正了《海商法》(1992年)、《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正)、《公司法》(1993年)、《票据法》(1995年)、《担保法》(1995年)、《保险法》(1995 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侵权责任法》(2009年)等。自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也开始加速推进:2017年颁布了《民法总则》;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也已经提交审议。可以说,中国民事立法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用数百年时间走过的道路,不仅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且构建了民事权利的基本体系,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听取民意,缩短了法律与社会成员的距离。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法律的普及过程、法律的认知过程与法律实施的准备过程。 立法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广大民法学者的心血,牵动着无数民法学者的神经,也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许多新的课题。广大民法学者积极投入民法典编纂的理论研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了各种切实可行的规则设计方案,为民法典编纂规则设计提供了合理的选择,也提高了法典的科学性和可适用性。此外,四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极大地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许多理论的产生与发展都和司法判例的推动密不可分。例如,债权人代位权的直接受偿规则、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确立、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等,都是司法实践推动的结果。
第四,民法学是伴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等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法律是时代的一面镜子,我们已经进入一个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的时代,科技的发展对法律特别是民法所提出的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如何强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美国学者提出了“零隐权”(Zero Privacy)的概念 [1] ,认为我们在高科技时代已经无处藏身,隐私暴露等人格权受侵害的现象已不可避免。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对民事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以及财产权制度等均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为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处理、共享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也给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网络侵权、“人肉搜索”、网络谣言、信息泄露等,都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难题,也是民法学研究的新问题。基因技术的发展,则使人的定制、复制在技术上成为可能。这对于个人尊严的保护也将是巨大的挑战。总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传统民法的主体、客体、权利等范式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不少民法学者积极回应这些互联网高科技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在人格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等领域中产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这也推动了民法学的发展,使民法学始终保持时代性。
第五,民法学研究是对国外先进民法文化借鉴、吸收、消化和创新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法大多来自于我国台湾地区,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则来源于德国,因此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法受德国法影响非常深。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民事基本法不断制定和颁行,具体的规则设计并没有局限于借鉴某一国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同时,我国的民事立法在借鉴比较法的经验时,并没有照搬照抄国外的法律制度和规则,而是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对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进行了消化和吸收。这也促使了民法学者兼收并蓄,广泛借鉴,在许多领域也进行了重大的理论创新。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民法学的发展是立足我国国情、广泛借鉴两大法系优秀民法文化和经验的结果。
民法学的发展是广大民法学者辛勤努力创造的结果,是几代民法学人不懈奋斗的结果。佟柔老师最早提出了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理论,为《民法通则》第2条的确立提供了理论支持,奠定了整个新中国民法学理论的基础。 谢怀栻教授关于民法保护民事权利的独特作用、权利本位以及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王家福教授关于民法、经济法科学划分的思想,关于更加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思想等,也极大地促进了新中国民法学的发展。 他获评“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者”,并被中央授予改革先锋称号,可以说是当之无愧。这也是民法学界全体同人的荣耀。江平教授一生为私权呐喊,他关于区分公权与私权,以及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理念,确立了民法学的基本价值理念。 魏振瀛教授关于债与责任区分的思想,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和规则设计产生了深远影响。 “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羊公碑尚在,读罢泪沾襟。”前辈的业绩如同羊公碑一样,孟浩然的诗句准确地表达了我们这些晚辈民法学人对前辈的追思和感激之情。在此,祝愿依然健在的王家福教授、江平教授等老一辈民法学家健康长寿!
此外,四十年间我国民法学发展还有一条弥足珍贵的经验,那就是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始终坚持主体性意识,立足我国的实际,回应我国实践需求,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这也可以说是我国民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中国的事情还是靠中国人自己解决,中国的法律也要用来应对中国自身的问题,对中国的国情来说必须是合身合用的。说到底,外国学者所设计的理论体系是从本国的场景出发设计的,未必都能适应中国的情形。
当然,在总结成绩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民法学研究的不足,主要的表现在于,民法学回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时显得能力有所不足。从民法学研究成果来看,翻译的作品多,而原创性的作品少;低水平重复研究成果多,而高质量的学术精品少。尤其我国民法学研究国际影响力有限,国际话语权微弱,学术研究中的自信不够。有的学者把外国学者几十年前甚至上百年前为本国所设计的规则和理论当作我们研究的前提,有的学术论文在讨论中国当下的法律问题时,还在引国外一百多年甚至二百多年前的学说、案例作为解决方案。这实际上是一种时空错乱现象,也解决不好中国的现实问题。有的刊物单纯追求外文引注,甚至认为,外文引注不多就是没有学问。这种现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法学理论的健康发展。
二、未来民法学发展的展望
“但见时光流似箭,岂知天道曲如弓。”四十年光阴匆匆,如白驹过隙,未来已来,将至已至,我们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改革也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在这个时期,我们民法学人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民法学需要立足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实践,努力探究民法发展的规律,回应新时代所提出的新挑战、新问题。民法学还要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和立法原意,分析大量的判例,总结民法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民法学还要研究民事立法的问题,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我国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民法学的发展至少应当承担如下两大重要使命。
一是积极推进民法典的制定,为民法典献言献策。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但法典不是立法者主观臆断的产物,需要民法学理论的支撑。艾伦·沃森曾言:“在法典化的前夜,民法法系里的英雄人物是法学家,而非法官。” 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看,民法学对民事立法的影响源远流长: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构成了罗马法的重要内容。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后,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在许多国家甚至成为对法院具有拘束力的渊源。 近代以来民法典的编纂同样离不开民法学理论的贡献,例如,《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立法体例和规则设计就离不开多马、波蒂埃、布尔琼、波塔利斯等人的理论贡献。《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模式也源于注释法学派,并经萨维尼、海瑟、温德沙伊德等人的发展,是数代德国民法学者智慧的结晶。英国学者梅特兰在评价《德国民法典》时指出:“笔者认为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个立法行为当中。” 《瑞士民法典》草案第一稿也离不开欧根·胡贝尔的理论贡献,该草案甚至被认为是胡贝尔的一部个人的作品。 我国民法典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聚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既然推动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任务落到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身上,我们每个民法学者能够亲身参与其中,可谓与有荣焉,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参与这样一项伟大的、举世瞩目的工程,这也是我们治学报国的最好机遇。民法典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我们共同的愿望和目标就是帮助立法机关制定一部科学的、能够屹立于世界法典之林的、21世纪的民法典。当然,民法典颁布以后,民法学者还应当积极投身于民法典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这一任务同样艰巨。
二是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学体系。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笔者认为,它首先应当是对中国实践具有解释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它应当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文化传统,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它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最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反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以全面保护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为重要目的。我国民法学体系植根于中国的实践,并应当能够接受实践的检验,回应时代之问、实践之问。我们之所以要构建自己的民法学体系,是因为古老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长久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制之林,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应该有自信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并把它发扬光大。人生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民族贵在自强。特别是在当代,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崛起中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都为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正面临一个改革的时代。这是产生伟大法典的时代,也是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先例可遵循,需要我们去面对、去回答,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去讲好自己的故事。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我们的民法学体系应当与时俱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对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我国民法学也应积极回应实践的需要,总结中国民法的实践经验,迎接新挑战,解决新问题,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运行的法治需求。
构建中国民法学体系绝不是自说自话、自拉自唱能够实现的,这个体系至少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是科学性。民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是因为民法学本身具有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一方面,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民法学在自身独特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形成了富有逻辑的、体系严谨的理论体系。我国民法学体系的构建也应当以既有的民法学理论为基础,但也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另一方面,民法学以私法自治等原则为基础,构建了自身独特的价值体系,并形成了自身的研究方法。这也使对同一问题展开探讨、交流并进而达成具有共识性的结论成为可能。但民法的价值体系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不断丰富和发展。在现代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更应当注重实现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例如,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创造出了多项前所未有的权利类型;网络虚拟财产权、个人信息权、信息财产权等都亟须在民法中得到确认和保护;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其订立、确认、履行等规则也需要得到深入研究。
二是开放包容性。我国的民法学体系应当具有对世界优秀民法文化的开放包容性。构建以研究我国现实问题为中心的民法学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这就是说,我们既不崇洋,也不排外,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民法学体系应当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并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面对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应秉持鲁迅先生所说的“拿来主义”。我们应当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广泛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服务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当然,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我们需要加强比较法研究,但比较法研究绝不是外国法介绍,更不是照搬,而应当是中国法和外国法进行比较;比较法也不仅仅是中国和某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比较,而应当具有更为宽阔的视野。中国的民法学研究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绝不能“削中国实践之足,适西方理论之履”,绝不能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笼子中跳舞,绝不能单纯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做世界学术的贡献者。应该充分发挥主体性意识,为丰富和繁荣世界法律文化作出贡献,为法律的全球化进程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三是实践性。“道无定体,学贵实用”,我国民法学也应当是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实践之学,是济苍生、安黎民的有用之学。我国民法学不仅要反映中国的现实,而且要解决现实问题。《慎子·佚文》有云:“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民法学研究应当来源并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针对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现实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中国民法学必须以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依归,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具体规则适用方面,中国民法学应当以中国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解释对象,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妥当运用,搭建法律与现实之间的桥梁,提出能够指导个案裁判的理论建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社会生活快速变化,用于调整社会生活的民事法律规则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民法学应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是本土性。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应当植根于中国大地,以中国问题为中心。中国民法学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积极回应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诸种现实问题,而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学说和理论。例如,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伟大实践,物权法理论既要维护公有制,又要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探索土地等资源进入市场、实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律。再如,中国民法应当反映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善良风俗,从传统道德中汲取营养。只有立足于中国的国情、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中国的民法学才能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理论体系,才能为世界民法学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五是时代性。一方面,中国特色的民法学应当不断地与时俱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与改革开放相伴而行,不断反映和确认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国家的法治改革献言献策。另一方面,中国民法学也应当反映时代精神、体现时代特征。具体来说,应当不断反映互联网时代、高科技时代、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反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还需要指出的是,法学学科的发展还必须加强法学内部各学科的知识融合,加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知识协同。中国民法学的发展也应当注重与其他法学学科以及法学以外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避免形成“隔行如隔山”的学科壁垒和知识割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教义学、法伦理学、社会调查等研究方法,都应当成为中国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这些研究方法的引入有利于使民法学摆脱“僵化的法条”的束缚,并推动民法典成为“活法” ,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民法学体系,真正使民法学体系融入整个社会科学知识系统之中。
结 语
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四十年,是中国社会巨变与进步的四十年。我们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在各个领域创造了无数的奇迹,取得了让世界刮目相看的巨大成就。总结民法学四十年可见,我们仅以四十年之功即获西方社会百余年发展之所成,引致中国历史上最为波澜壮阔的社会巨变与进步,这成就是无论如何不能小觑的。我国民法典将在2020年颁布,中国民法学的研究也将迎来一个振兴、发展、繁荣的新时期。当然,即使在民法典颁布后,要真正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学体系,依然任重道远,需要民法学界全体同人砥砺奋进、不断创新、锐意进取,为振兴繁荣民法学作出更大的贡献。
[1] See A. Michael Froomkin,“Cyberspace and Privacy:A New Legal Paradigm? The Death of Privacy?”,52 Stan . L . Rev . 146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