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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七十年:回顾与展望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七十年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及民事立法与司法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萌芽到繁盛、从稚嫩到成熟的过程。回顾七十年历程,总结我国民法学发展的经验,对于未来民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七十年民法学发展历程回顾

七十年来,我国民法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伴随民事立法的进展,经历了以下三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前民法学的发展(1949—1977年)。

1949年2月,中共中央通令全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从此,新中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形势的需要,国家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律法规。 其中,在民事立法方面最重大的、影响最深远的就是,1950年4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民事立法,也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该法不仅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而且规定了新型的家庭成员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被毛泽东同志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该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至今仍为现行的《婚姻法》所采纳。

1954年,全国人大开始组织制定民法典。但是,由于“反右”斗争以及各项政治运动的进行,这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被迫中断。直到1962年,针对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盛行,毛泽东同志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此后,最高立法机关开始了第二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且在两年后即1964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可是,由于1963年开始的“四清”运动,这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夭折。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了严重破坏,民事立法工作也彻底停滞。

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7年这一时期,自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就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压制和阻碍。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的影响,政府在经济领域采取“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等措施,也使私权受到严重侵害,市场在中国社会并无生存的土壤。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法,自然也难逃被完全边缘化的命运,以至于在改革开放前许多民众甚至连民法为何物都不知晓。可以说,这段时间内,整个民法学基本上处于停滞的状态。以民法学的教科书为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民法学界通过引进和全盘接受前苏联的民法理论,翻译出版过一些苏联民法书籍的。 1958年,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曾经组织编写过一本民法学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尽管这本书是新中国成立后出版的第一部民法学教材,然而它基本上都是关于当时民事政策的汇编。 “该书除了部分内容联系当时的中国实际(如反右运动)外,基本上可以说是前苏联50年代民法学教科书的‘中国版’。” 可以说,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大学法律系基本上没有民法学教材。在“读秀”数据库中以“民法”为关键词对1959—1978年间出版的民法学论著进行检索,能搜到的只有106册,其中,绝大部分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论著。因此,总的来说,在这一阶段,民法学研究政策性强、科学性低,民法的私法品质不彰,民法学研究的园地基上处于荒芜状态。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四十年民法学的发展(1978年—2017年)。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且确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也由此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民事立法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在这一阶段的民事立法中,最具标志性意义的立法是以下四部法律:一是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了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规则;二是1999年《合同法》,实现了我国合同立法的统一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构建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三是2007年《物权法》,构建了我国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四是2009年《侵权责任法》,构建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科学合理的侵权法体系和规则。围绕这四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学者积极襄助立法,为立法做前期理论准备,或为立法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展开系统的专题研究,可以说,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浸润了民法学者的学术智慧,都凝聚了民法学者的一片心血。例如,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为确定该法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表述,学者广泛讨论了民法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以及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重大问题,从而确立了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该条的制定。再如,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就物权法是否应当确定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曾经出现了平等保护原则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质疑。广大民法学者依据宪法准确阐释了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以及该原则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从而有力地助推了《物权法》的出台。

除了上述四部具有历史意义的民事法律,在这一阶段,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需要,最高立法机关还先后颁布了《海商法》(1992年)、《公司法》(1993年)、《票据法》(1995年)、《担保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等民商事法律。可以说,中国民法通过确认与保护人格权、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基本民事权利,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私权保障体系。在短短的四十年内,我国民事立法走过了西方用了数百年的法治发展道路,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学者的学术贡献功不可没。

改革开放四十年既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四十年,也是我国社会全面进步的四十年;既是民事立法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四十年,也是中国民法学理论迅速发展的四十年。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民法学尚处于萌芽阶段,民法学研究的园地也是一片荒芜。笔者至今依然记得1977年考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后的学习情形:当时发下来的民法学教材就是一本薄薄的油印本《民事政策》,内容主要是关于婚姻、损害赔偿等相关政策的规定,也有一些关于民事政策的资料。 直到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才组织编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一书。1983年,由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的佟柔先生主编的、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统编民法学教科书《民法原理》正式出版,这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开始创立。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重要民事立法的制定和颁布,民法学的内容和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不论是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以及人格权法等基本民事制度,还是民法方法论,相关基础理论研究都进步迅速,民法著述更是汗牛充栋、蔚为壮观。例如,以“民法”作为关键词检索“读秀”数据库,共有21 059种中文图书。这与改革开放之初的情况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同样,以“民法”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在1979—1988年共检索出1 030篇,在1989—1998年共检索出4 003篇,在1998—2008年共检索出计22 929篇,而自2009年至2019年,已经有29 706篇。“昔日荒芜地,今朝春满园”,可以说,经过四十年的发展,我国民法学研究已经从一片荒芜的园地变成了一个繁花似锦、草木繁茂的花园。

第三阶段,新时代民法学的发展(2017年至今)。

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人民不仅要求更高水平的物质生活,更是要追求高质量的精神生活,希望活得更有尊严、更体面,希望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在此前后,民法学者大力呼吁制定民法典,从而实现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并为民法典的编纂做各种前期理论准备,先后起草了多部民法典建议稿和立法理由书 ,对民法典的框架结构以及制度设计提出了具体方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编纂民法典”。自此,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开始全面加速推进。

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行,使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连续几年都以《民法总则》的制定作为年会主题,并组织召开了二十多次专题讨论会,集中全国专家学者研讨民法总则立法的重大问题,总结归纳了大量的立法建议,并提交给立法部门。《民法总则》(草案)公布后,广大学者积极建言献策。各级人大提出立法修改意见的过程中基本都有当地高校、科研机构学者的参与;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整体审议。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紧锣密鼓进行的同时,广大民法学者也踊跃投身于这一伟大的事业,积极建言献策,发表、出版了大量的民法典编纂方面的论文与著作。在“中国图书出版”数据库检索发现,仅2015年至2019年9月12日,以“民法”为关键词的著作就达到了1 136本。以全部字段包含“民法”对“读秀”数据库收录的论文进行检索,总共查得43 574篇期刊论文;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以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为检索对象,共有民法相关论文40 234篇;在“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民法”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条目下面共有533 519条(包含期刊论文、会议论文、报纸、学位论文以及英文论文等)。可以预见,未来伴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行,我国民法学理论也必将从以立法论为主导转向以解释论为主导,我国民法学也将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发展时期。

二、七十年民法学发展成果概览

七十年来,中国民法学的发展不仅仅表现在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方面。更重要的是,七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间,中国民法学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借鉴域外优秀经验,努力服务本国社会生活的需求。民法学理论不断回应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并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在不断与时俱进、适应民法发展的新的趋势和社会实践的需求的同时,我国民法学的内容和体系在不断完善,学术性不断加强,科学品位日益凸显。回顾七十年的历史过程,我国民法学取得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标志性成就。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初步形成

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长期继受潘德克顿体系,国民政府民法典基本照搬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正如梅仲协先生所指出的:“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一二。” 旧中国民法学更是基本照搬德国民法的模式。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法学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深受苏联民法学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化,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民法学逐渐摆脱了苏联社会主义民法学的影响,广泛吸收大陆法系私法理论的营养,并借鉴许多英美法的有益经验。经过七十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整建构了中国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以及制度,民法学者也就民法的基本制度、规则以及价值体系也日益达成共识,形成了共同的讨论平台。 早在1985年,佟柔先生就指出,中国民法学的任务之一是“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 。如今,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伴随着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民法学的价值体系也在逐步发展,“改革开放初期深受其影响的苏联民法理论,以阶级斗争学说彻底否定了近代以来民法所接受的人文主义革命、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的核心价值,即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和价值体系;其计划经济学说,彻底否定了近现代民法的基本观念,如所有权理论、意思自治理论,也完全否定了民法建立的规范市场以及交易的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法学的发展可以说是一个规范重建与价值重拾的过程。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现代法治理念的普及,意思自治在我国民法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民法保障私权的基本价值也逐步确立。私法理念回归,私法的理念主要包括身份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以及诚实信用 ,民法人文关怀理念得到普遍承认,该价值理念也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研究方法不断拓展

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以基本概念为基础,注重各个概念的建构和逻辑推导。但以耶林、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以及以埃利希为代表的自由法学派,都重视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民法现象进行多角度的观察和分析。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的民法学也吸收了多种研究方法,在方法论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解释学日益受到重视。“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法律解释学是解释论研究的基本功,也是法教义学的核心方法。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要以法律解释为重要基础。我国民法解释学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介绍比较法上的各种民法解释方法(“照着讲”) ,到植根中国实践的民法解释方法(“接着讲”)的过程。

二是比较研究方法受到高度重视。我国民法学对于比较研究方法,尤其是对于法治发达国家民事立法和民法研究的比较研究一直重视,但是,最初学者更重视宏观的、抽象的比较。然而,到现在,我国民法学越来越重视微观的比较,重视对具体规则的比较。同时,不仅仅比较法律条文本身,也更加侧重对规则的实际运行效果尤其是判例的比较。此外,比较法研究方法也更加多样化,在规范比较之外,更加重视规范实效比较、功能比较乃至文化比较分析,而非照抄照搬、亦步亦趋或者简单的“拿来主义”。

三是体系导向与问题导向并重。一方面,我国民法学的问题导向越来越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展开研究,直面中国问题,提供中国方案,奉献中国智慧,呈现中国元素。另一方面,民法学理论的体系化不断增强。在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重视“采用了体系化思考方法的制度性研究”

四是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不断拉近民法学研究与实践的距离。实证研究方法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是强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方法。近年来,我国学者越来越多地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展开实证研究,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立法完善建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近五千万份民事裁判文书,这为我国的民法学研究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研究素材,一些学者已经结合这些案例出版了有关的案例研究著述。此外,一些民法学者也在研究中广泛运用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以及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等多种方法。

五是大数据分析研究方法的运用。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分析方法也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素材和研究方法,也将使民法学研究更加精细化。一些学者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从已经公开的数千万份裁判文书中分析中国法治实践问题、总结中国法治建设经验,也使司法的社会实证分析更加便利。有效的大数据分析是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传统田野调查的成本,提高实证研究的覆盖面,实现更大样本、更全数据的研究。

六是民法学与法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研究方法。民法学不仅与其他法学部门如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相结合,而且与其他学科如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关联密切,这也使交叉学科研究方法在民法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不仅拓展了民法学的研究范围,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增强了民法学研究的适用性与科学性 ,也为民法学研究增加了生机和活力,使民法学研究摆脱了“僵化的法条”的束缚,使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活法”

(三)研究内容日益宽泛和深入

1.在民事主体制度方面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立法上没有关于民事主体的直接的、系统的规定,民法学研究中多以宪法、选举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来阐释公民的民事能力;以国营企业、国家预算机关、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和社会团体来归纳当时的法人形态。 《民法通则》公布之后,学者就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责任能力制度、自然人监护制度新的发展、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合伙的法律地位及立法模式选择、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关系、有限合伙的形态、法人的分类、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法人有限责任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类型的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等问题展开了研究,为我国《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2.在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制度方面

在新中国民法学初创时期,这一方面的研究深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如强调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这一观点并反映在《民法通则》之中,直至《民法总则》通过,才得到改正。以“法律行为”为主题词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发表在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就有4 135篇。以“代理”为主题词检索民商法论文,发表在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就有587篇。在代表性的论文中,我国学者论述了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意思表示的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制度的完善,代理的类型界定,代理与委托的关系,表见代理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其对相对人的保护,职务代理行为及其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时效制度等。

3.在合同法方面

在新中国民法学初创时期,合同关系被定位为社会主义的互助合作关系,合同制度也就成了使国民经济计划精确化和具体化的方法以及社会主义企业互相监督的工具。 改革开放的探索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其理论基础,合同制度的作用也就日益彰显。以“合同法”为主题词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其中发表在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就有2 155篇。如果以“合同”为主题词检索,则有7 302篇论文。在代表性的论文中,我国学者为了配合统一合同法的制定,提出了鼓励交易原则,论证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合同法应当发挥组织经济的功能,讨论了“合同”的概念界定;研究了履行利益的保护问题;提出了在合同中应当充分保护信赖利益损失,并区分信赖利益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提出了审批的法律效力、未生效合同的特征、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责任范围,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等。有学者认为应区分合同的有效与生效,界定附随义务的内容,区分同时履行抗辩与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完善合同保全制度与情事变更规则。一些学者还提出了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研究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期限、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的关系等问题,并建议合同法中不应当采纳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这对我国立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合同法作为交易法,具有国际趋同性的特点。我国民法学者在合同法的研究方面发挥了后发的优势,充分借鉴两大法系较为成熟的经验,有力地助推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4.在物权法方面

在《物权法》公布之前,我国制定法上并无“物权”概念。早期的民法学研究只关注所有权制度 ,这一现象也是苏联民法的影响。在当时看来,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是私有制之下的特有现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主张采纳“物权”概念、建立物权制度的观点成为通说 ,其直接的成果就是《物权法》的制定和公布。以“物权”为主题词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发表在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就有5 784篇。在代表性的论文中,我国学者提出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即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论证了物权和财产权的区分;提出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论证了物尽其用、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相互关系、物权法中区分原则的内涵、物权变动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区分、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国家所有权保护的规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以及对业主权利的保护等问题。在用益物权方面,我国民法学者研究了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与成员权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等问题。在担保物权方面,我国学者研究了担保物权的发展及其立法建议、抵押权财产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各种特殊抵押、抵押权实现的方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担保、非典型担保等问题。上述研究内容都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5.在人格权法方面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人格权研究基本处于空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人格权制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我国的人格权研究也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以“人格权”为主题词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其中发表在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就有1 268篇。在这些代表性论文中,我国学者提出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观点。在学术争论过程中不少学者论证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合理性,并最终被民法典草案采纳。在人格权法的具体内容方面,我国学者研究了人格权的体系构建、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一般人格权理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英烈人格利益保护、隐私权的构成、私人生活安宁权的内涵、隐私与个人信息的界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分类、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和流通的关系,特别是针对网络侵权、“人肉搜索”、网络谣言、信息泄露等问题的治理,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不少民法学者积极回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新需求,在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中推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使民法学始终保持了时代性。

6.在侵权责任法方面

在改革开放前,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责任被称为侵权损害赔偿,且主要限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领域,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的侵权责任几乎未受到学者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侵权责任研究成果丰硕,以“侵权”为主题词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其中发表在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就有7 861篇。在代表性的论文中,在宏观层面上,我国学者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与债法相分离的立法模式,提出了归责原则多元化理论,构建了由侵权责任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组成的多元救济机制,研究了专家责任制度,探讨了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主张侵权责任形式多元化,提出应当使侵权法发挥预防的功能。就具体制度而言,民法学理论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环境侵权责任、生态损害的侵权救济、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医疗损害侵权及其责任、获利返还能否作为独立的请求权类型、获利返还的效力等展开了深入讨论。

7.在婚姻家庭法方面

改革开放以前,虽然有些民法学者投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但主要以宣传和普及婚姻法律知识为主。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日益深入,以“婚姻”为主题词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其中发表在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就有1 565篇。在代表性的论文中,我国学者就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最终促使民法典将婚姻法作为民法族群的组成部分,使立法层面实现了婚姻法回归民法的目标。就婚姻法的具体问题而言,学者就彩礼的认定及返还规则、婚姻缔结中的瑕疵及其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定判断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构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构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未婚同居者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等进行了系统研究。与此同时,学界普遍关注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

8.在继承法方面

以“继承”为主题词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其中发表在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就有643篇。在代表性的论文中,学者围绕继承权的性质界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合同制度的构建、共同遗嘱的认定与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构造、继承中的债权人保护、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的完善等问题展开了系统研究。

9.在民法方法论方面

我国学者日益关注民法解释学与法学方法论研究,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有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释学》,笔者的《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学方法论》,以及崔建远教授的《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等等,这些著述已初步构建了我国民法解释学的体系。

(四)立法研究与法律适用研究并行

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者注重立法论与解释论并举,也就是说,民法学研究既重视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也注重研究民事立法的完善路径。广大民法学者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发挥咨政启民的作用;积极襄助立法,贡献学术智慧。从立法的过程来看,立法的每一个步骤与规则设计实际上都凝聚着民法学者的心血,也是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产物。 在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后,广大民法学者积极建言献策,为民法典的编纂作出了重要贡献。民法学者所从事的工作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一是提交了立法建议稿(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曾向立法机关提交了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和立法理由书),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二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连续多年都以民法典的编纂作为年会的主题,并组织召开了数十次专题讨论会,集中全国专家学者研讨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总结归纳了大量的立法建议,并提交给立法机关。三是《民法总则》(草案)公布后,广大学者积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提出修改建议,献言献策。各级人大提出立法修改意见的过程中基本都有当地高校、科研机构学者的参与。四是广大学者积极围绕民法典的制定撰写学术论文,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以“民法总则”作为主题词对2014—2018年间的论文进行检索,共有2 834篇学术文章,其中探讨的大多是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在襄助立法之外,民法学研究坚持立法论和解释论并行。事实上,立法论与解释论应当是一体的,因为当我们在回答民法规范“是什么”时,也经常是在说民法规范“应当是什么”。“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每一部立法颁行之后,广大民法学者积极配合国家立法,宣传、解释新法,学者从解释论的视角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许多规则进行了精细化的解读,尤其是就新法在适用中所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结合实际案例展开深入研究,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对于统一个案裁判标准、实现司法正义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案例研究方法在多年前已经被引入国内,近些年来,许多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例库中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仅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发布了五千多万份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这是一个取之不尽的金矿,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素材。许多民法学者都运用了案例研究方法,其中既包括对个案的深入研讨,也包括对某类案件所进行的案例群分析。还有学者甚至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展开案例研究。案例研究方法的广泛运用,使民法学研究更加贴近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研究方法,推动了民法学研究的发展。

(五)比较研究与本土研究并行

“法比较的基础在于某一实定法秩序的解答,经常是针对一般的、会以相同或类似方式出现于全部法秩序中的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民事立法长期继受域外法律制度。七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民法学研究领域,我们的民法学研究注重充分借鉴域外法经验,比较法研究成果大量出现,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一是德国民法的比较法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仅以德国民法教科书和专著的翻译出版为例,就同时存在着“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丛”、“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以及“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三个系列,这些译丛的出版极大地推动了对中德法律的比较研究。二是有组织地翻译出版的欧洲民法著作和丛书,例如,高圣平、梅夏英等学者共同翻译的规模宏大的五卷本《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张新宝教授翻译的冯·巴尔教授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下册),以及谢鸿飞教授等翻译的《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译丛》。三是翻译出版了大量的日本民法著作,如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教授的《民法讲义》(8本),山本敬三的《民法总则》,近江幸治的《民法总则》《担保物权法》,田山辉明的《物权法》等。四是翻译出版了法国法的相关著述。例如,罗结珍教授系统翻译的《法国民法典》《法国债法》等译著,也推动了对法国法的研究。五是英美经典合同法、侵权法等著作的翻译出版,如范斯沃斯的《合同法》、科宾的《科宾论合同法》、多布斯《侵权法》(上、下)、劳森的《财产》等。

从比较法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民法学者并没有照搬照抄某一国的经验,也就是说,既重视对德国法、法国法、意大利法、日本法等的借鉴,也重视对英美法以及一些国际示范法的研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法学研究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始终保持了主体意识,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这也是几十年来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基本经验之一。我们的民法学研究重视回归本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大胆进行理论创新,用我国的素材和案例讲好我们自己的故事。例如,关于侵权法,国内翻译了大量的两大法系的著述,但我国学者并没有囿于这些外国的侵权法的资料,而是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法内容、体系构建,在世界民法史上开创了侵权法从民法典债编中分离的立法体例,并构建了中国侵权法体系。我国学者在借鉴域外法律文化成果的同时,并没有故步自封、以国外理论为牢笼,更没有对异域研究亦步亦趋、随波逐流,完全套用域外法的经验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这也是我国民法学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六)对民法学说的历史研究持续深化

“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七十年来,我国的罗马法研究也取得了巨大发展,以“罗马法”为关键词检索“读秀”数据库,可以找到2 249种相关中文图书。而且民法学历史研究的维度多元化,罗马法史研究、外国民法史研究、中国民法史研究并重,使民法学研究的空间维度扩展、时间维度拉长。在改革开放初期,对罗马法的研究,仅有陈朝璧先生的《罗马法原理》。但在改革开放四十年间,一批民法学者远赴意大利研究罗马法,带来了新的文献资料与研究成果。例如,费安玲、徐国栋等翻译了《物与物权》《学说汇纂》《法学阶梯》等罗马法文献,田士永翻译了《罗马私法》。同时,出版和发表了一系列的罗马法研究的专著和论文。这些为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营养、注入了活力。

民法学的发展是几代民法学人不懈奋斗、辛勤努力创造的结果。改革开放初期,佟柔教授最早提出了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理论。他认为,“中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应该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这一论断为《民法通则》第2条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也奠定了新中国民法学理论的基础。 谢怀栻教授有关民法保护民事权利的独特作用、权利本位的研究以及所构建的民事权利体系,也极大地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改革先锋”王家福教授有关民法、经济法综合调整,以及关于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思想等,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民法学的发展。 江平教授区分公权与私权,提出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理念,倡导罗马法精神和私法精神的复兴,确立了民法学的基本价值理念。 魏振瀛先生有关区分债与责任的思想,也深刻影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和规则设计。 “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前辈民法学家立足中国实践,从民法价值理念到民法规范技术,提出了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推动了中国民法学的自立与自强。在总结中国民法学七十年的发展历程时,我们不能忘记已故的和仍然健在的老一辈学者对民法学的贡献,正是他们筚路蓝缕,以启山林,为民法学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三、七十年民法学蓬勃发展的经验总结

中国民法学在七十年间蓬勃发展,可以说,我们用短短七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用几百年走过的道路,取得了令世人刮目相看的辉煌成就。总结我们走过的道路和经验可知,我国广大民法学者坚持了正确的政治导向,始终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指导下,特别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立足中国实践,勇于创新,锐意进取。七十年民法学的成就,记录了广大民法学人砥砺前行的足迹,是一代又一代民法学者辛勤劳动的结晶。

(一)我国民法学是在有效回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需求中不断发展的

中国民法学的发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与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密切相关的。新中国成立之初,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彼此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交换关系,因而需要必要的民事规范予以调整。基于这一特殊的社会经济条件,新中国民法学得以初创。 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自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一连串运动,不仅严重压抑了民法学的发展空间,也严重束缚了民法学理论的展开和深入。我国民法学是“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我国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既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四十年,也是我国民法学快速发展的四十年。改革开放为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民法学的发展也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智力支持。民法学者围绕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而展开理论研究。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学者探讨了民法如何在改革开放中发挥其作用。佟柔教授发表了《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 一文,讨论了民法如何支持、保障经济体制改革。许多学者围绕着搞活国有企业与法人制度的建立、鼓励多种经济形式发展与产权制度的保护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随着改革在每个阶段的不断深入,学者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财产权制度的构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我国广大民法学者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的重大需求而开展理论研究,取得了符合国家需要的重要成果,也推动了民法学的发展。

“……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我国民法学的发展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深深植根于市场经济。没有市场,民法也无法发展,反之,没有民法,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民法学始终与改革开放同呼吸、共命运:改革开放为民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为民法学的发展了提供了原动力;而广大民法学者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密切关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也是我国民法学研究的重要特征。

(二)民法学在发展中既立足中国本土实践又注重借鉴域外法经验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大陆的民法学知识大多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则主要移植于德国。可以说,我国民法学在改革开放初期深受德国法的影响。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机关相继颁行了一些民事基本法。这些民事基本法的规则设计并未完全照搬某一国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吸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经验。虽然我国的民事立法有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经验的传统,但我国民法学者并没有完全囿于德国法,而是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和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经验,在许多领域都进行了重大的理论创新,形成了大量“中国元素”,实现中国民法学的理论创新。例如,我国《合同法》在两大法系坚持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和遵循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在违约救济制度上,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行为形态的规定与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的做法存在一定区别。再如,德国民法将违约行为主要区分为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此外还包括了不完全给付与债权人迟延,而我国《合同法》则将违约行为形态主要分为预期违约和现实违约,其中,预期违约又区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毁约;同时,又将现实违约进一步区分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这些创新都吸纳了学者的研究成果。

(三)民法学发展始终坚持主体地位,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发展

我国民法学七十年发展还有一条弥足珍贵的经验,就是要始终秉持本土化和主体性意识。所谓主体性意识,是指对中国的重大社会关切、现实问题和价值取向进行回应。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始终立足中国实际,回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这也是我国民法学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新中国民法学在初创阶段全面照搬苏联民法理论,其不良影响至今没有完全消除,这也引起了对民法学研究方法的质疑和讨论。 在民法学研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国外先进的经验进行合理的借鉴和吸收,而绝不搞全盘移植、照搬照抄。也就是说,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人自己的智慧予以解决。“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 外国的理论体系都是从其本国国情出发所设计的,不可能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所以不能为了借鉴外国理论而无视我国现实,生搬硬套甚至削足适履。七十年来,我国的民法学发展始终秉持了主体性意识。

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在始终坚持主体性意识的同时,努力进行理论创新,在借鉴国外先进法制文化的基础上,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淮南为橘,淮北为枳”,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与国外的不同,在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时,不能完全照搬照抄。七十年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并不是简单地照搬德国的模式,从体系建构到规则设计,都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巨大成就的基本经验就是,从本国实践出发,服务于本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有关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和重要规则的设计,都是我国学者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所作出的重要创新。我们只有在民法学研究中树立主体性意识,才能真正形成我们自己的民法学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

(四)我国民法学始终注重问题导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聆听时代声音,坚持问题导向,是民法学始终保持生命力的源泉。诚如德沃金所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 [1] 。民法学的发展始终离不开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推动作用。七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民事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构建并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奠定了制定民法典的良好基础。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广大民法学者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总结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同时也充分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对民法典的规则设计提出了若干方案,提高了民法典规则的科学性,也进一步推动了民法学研究的发展。

学者对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所作出的学术贡献,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一是体系的构建。在民法典体系构建中,我国民法学者提出了应当以私权的确认和保护为中心构建民法典的体系,并提出了侵权法和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建议,这些建议也都为立法机关所采纳。二是制度的创新。我国已颁布的《民法总则》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作出了许多重要的制度创新,这些制度创新背后都有民法学者的理论贡献。无论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非法人组织制度的规定,还是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代替传统民法中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无论是特别法人制度的构建,还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等法人的规定,都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民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三是价值理念的创新。例如,我国《物权法》按国家、集体和私人来划分所有权,在针对不同所有权予以相应规范的同时,又始终强调对各类物权的平等保护。这种立法模式就“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因为西方国家物权法从保护私有制出发只是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规则,不存在着所有权的类型化问题,因而也不存在着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只有在我国物权法上,因其要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以,才产生了平等保护原则” 。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大力呼吁民法总则应当体现人文关怀的理念,充分彰显人格尊严的价值。《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是充分体现时代特征。民法学者积极呼吁民法典应当回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产生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的保护等新型问题,亟待立法规范。在学者的建议下,《民法总则》最终在第111条与第127条首次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也反映了立法对科技发展的关注,必将有力地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入侵他人网络账户、倒卖个人信息等现象。“聚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民法典并非立法者主观臆想的产物,其制定与完善需要民法学理论的支撑。我国民法学是伴随着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发展,特别是民法典的制定而不断发展的。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早在1981年彭真同志就指出:“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民法通则》在第1条中就明确指出,《民法通则》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我国的民法学研究也始终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具体而言:一是民法学者从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出发,展开了有关研究。例如,在物权法领域,民法学者对国家所有权制度、自然资源制度、他物权制度、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基本理论、国家所有权的性质、集体所有权中成员权的性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添附制度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的立法建议为立法采纳。 二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发,确立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如我国的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市场主体制度等,基本都是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需求出发而设计的。三是从中国社会传统文化和目前通行习惯出发,中国民法关注市民生活、民族精神,关注本土实践 ,从而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形成所谓建构秩序与自发秩序的统一。四是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展开研究。例如,针对有关农地“三权分置”、宅基地制度改革,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法律制度、高空抛物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展开研究。也有学者从私法自治的原则出发,准确地阐释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基本理念,为改革中实行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持。 五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解决民生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例如,关于人格权的保护问题、征收补偿问题、环境保护问题以及医疗纠纷问题等,就是重大民生问题。六是把握时代脉搏,回应高科技发展的现实需要。例如,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大数据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的威胁、现代医疗生物技术的发展产生的人体基因编辑的合法性等问题,许多学者展开了研究,呼吁民事立法予以规范。

我国司法实践也推动了民法学的发展,许多民法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如债权人代位权的直接受偿规则、一般人格权规则、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等,都与司法实践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此外,现实中的重大问题,不仅有司法问题,也有行政执法等问题。也就是说,民法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所以,民法学的发展也推动了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民法学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也有助于切实解决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例如,不动产统一登记,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的并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对网络空间侵权的治理,等等,都是我国民法学者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我国未来民法学发展展望

总结历史经验,未来我国民法学研究仍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始终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民法学应当投身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潮中,发现理论问题,解决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未来中国民法学的重要任务仍然是构建和完善中国民法学的内容和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内生于中国的文化传统,立足于中国实践,有效回应了中国的现实需求,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是对我国民事法治实践活动具有很强解释力的知识体系。在这样一个伟大的改革时期和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时代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当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理论方案。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我国民法学理论应当与时俱进,积极回应现实需求,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七十年来,我国民法学研究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已经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但我国民法学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进一步推进民法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虽然经过七十年的发展,我国民法学体系已经初步构建起来,但应当看到,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仍有不足,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仍然很少,低水平重复、原创性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编纂,牵动每一位民法学者的心。“法典编纂之举是立法史上一个世纪之大事业。国家千载之利害、生民亿兆之休戚,均依此而定。” 面对民法典编纂的重任,民法学人责任重大。但应当看到,因为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迄今为止,民法学者对许多问题还未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关于人格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之所以发生争论,很大程度上也与这些问题尚未在学界得到深入研究、某些问题未取得普遍共识存在直接关联。尤其应当看到,在未来民法典出台后,要结合民法典的适用展开更加全面的、多样化的评注、解释,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等,并且要结合民法典颁行后的实践问题展开实证研究。

第二,进一步构建与司法实务的水乳交融关系。有的民法论文极少援引国内案例,而大量引用国外的判例,甚至援引国外几百年前的判例,难免给人一种时空错乱的感觉。其实,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公开的进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经公开了八千多万份裁判文书,其中民事裁判文书就有五千多万份。这为我们的民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取之不尽的研究素材。尤其应当看到,我国民法学作为一门实践之学,理应紧扣司法实务,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关的理论解决方案。例如,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互联网金融问题、互联网众筹问题、互联网借贷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数据的权属问题等,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大的纠纷。这些纠纷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但与经济法学者、金融法学者相比,民法学者对这些新问题的研究相对滞后,值得民法学人反思。

第三,民法学研究方法仍有待创新。理论的创新与研究方法创新是紧密结合的,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品格,民法学者所擅长的领域往往是制度研究与分析,而非抽象的方法论研究。但客观而言,目前的民法方法论研究仍主要停留在法理学界对这些问题的既有研究层面,方法的创新仍待加强。随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分析方法应当成为我们重要的研究方法。如前所述,司法案例公开为民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如果能够对民事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研究,将可以从不同角度展开研究,但目前针对民法案例的有价值的大数据研究成果,仍尚付阙如。此外,民法学者与其他学科的学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不够,学科封闭和知识割裂的现象依然较为严重。

第四,对世界民法文化的贡献仍有欠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正日益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当此之时,我们中国民法学者也应当要做世界民法文化、民法思想的贡献者。然而,迄今为止,我国民法学研究在民法学体系和制度、规则层面,仍未作出应有的贡献。总体而言,吸收别人的多,输出的少,对世界民法文化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学术成果寥寥无几,在世界民法学研究中的话语权非常薄弱,中国民法学的精彩故事和成就也未能有效地传播。因此,我们需要努力提升中国民法学研究的世界地位,为世界民法文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面对民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认真反思不足,努力改进,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坚定地从对国外民法学“照着讲”转向“接着讲”,构建接地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 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一个解释者的时代即将到来。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我们要从注重立法论向注重解释论转化。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应着力准确解释和适用民法典,为公正裁判和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提供依据。虽然民法解释学在国外已经相对成熟,但在我国,这门学科的研究才刚刚起步,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民法典编纂完成后,广大民法学者也有必要开展中国民法典评注的编纂写作,致力于打造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有关解释民法的学术精品。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编写体系化的中国民法典评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学术准备、成文法典提供了编写民法典评注的必要条件,编写评注的时机已经成熟。通过法典评注提炼民事立法、司法、理论体系中的“中国元素”,塑造法律人的共同话语体系。

五、结语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七十年不过是人类历史长河中的一瞬间,但对于新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而言,确实是跌宕起伏、经历曲折的七十年,也是民法学从稚嫩走向成熟、从萌芽走向辉煌的七十年。“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中国民法学就像那奔流的溪水,绕过重重山峦,已经来到“前村”。伴随着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颁布,几代中国民法学者的“法典梦”将最终实现,而中国民法学也将由此迎来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一个民法学的时代即将到来。当然,每一位怀有“学术梦”的民法学者将继续攀登民法学研究的高峰,中国民法学者将继续发展完善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形成对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解释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讲好中国民法故事,贡献、传播、输出中国民法智慧。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在庆祝伟大祖国七十年华诞之际,我们每一位民法学者要继续以昂扬的风貌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奋发努力,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伟业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 44. YqWb2X+INYLFgxk+61/MStEhYxxq8Q1MvYcfepCA1048clb/pkd67uEgibene9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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