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这些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
(2)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民法总则》《民法典》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法人。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虽然是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但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而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即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都是免税收入,也应当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了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外,还有不少类型的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组织,也能够取得各种收入,包括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他们当然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实践中,这些经济组织主要包括: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基金会。依据《民法总则》《民法典》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商会(包括中国商会和外国商会)。中国商会是国内企业组织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团体,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依据《民法总则》《民法典》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法人。依据《民法总则》《民法典》的规定,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其他组织,判断其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条件就是取得收入。由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有征税收入(包括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只取得不征税收入的特别法人,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对取得征税收入(包括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特别法人,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