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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的填报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是否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是否非营利组织,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及入库时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及发证时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政策性搬迁相关涉税信息。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否则不选择。此项有选择的纳税人,可能需要填报表A105030、107011。其中,创业投资企业可能需要填报表A107030。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选择“是”的纳税人可能需要填报表A105000第44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表A108010第3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同时还可能需要附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84号文件)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而是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此项有选择的纳税人,需要填报表A108000及相关二级附表。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此项有选择的纳税人,可能需要填报表A107030。

5)“205创业投资企业” 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此项有选择的纳税人,可能需要填报表A107030。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 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见表3-5)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79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44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此项有选择的纳税人,可能需要填报表A107040第19行或第20行。

表3-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7)“207非营利组织” 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见表3-6)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此项有选择的纳税人,可能需要填报表A107040相关行次和表A107042。

表3-6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表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27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19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税〔2016〕49号、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税〔2016〕49号、财税公告2019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 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 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3)“软件企业”:符合财税〔2016〕49号)、财税公告2019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 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 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 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 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6)“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此项有选择的纳税人,可能需要填报表A107020和表A107042。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若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1月1日至申报所属期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关注表A106000的填报。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16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9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19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表A107041,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能还需要填报表A107040和表A107012,同时还需要关注表A106000的填报。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 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见表3-7)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判断。

表3-7 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 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此项有选择的纳税人需要注意表A106000中“年度”的填报。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此项有选择的纳税人需要注意表A105110的填报。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10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否则不选择。

发生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的纳税人需要注意纳税调整,可能需要填报表A105100。 sDGLKy2iDC8hE493AwSsvdBsPsu6mHDudxvFrnZexSLn4Z04sjv6hZ/3JTMWz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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