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要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纳税,但《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纳税人将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或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因此,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需要选择填报以下附表:
(1)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都要选择《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本年度来源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2)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还要选择《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本年度来源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
(3)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只要本年度发生亏损,或以前年度发生非实际亏损,或前五年度内发生实际亏损,就要选择《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4)纳税人前五年度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未抵免完,或本年度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间接负担的所得税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未抵免完、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要选择《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