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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款所属期间的填报

税款所属期间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间状况填写。

(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纳税人是在2018年底之前成立开始经营的,至2019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其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纳税人是在2019年度中间开业的,至2019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其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之日一般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非企业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之日一般以有关登记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3)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被吸收合并、解散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被吸收合并、解散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如,某企业2015年8月6日成立,2019年6月28日终止经营活动,其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8日。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这里的税款所属期间是指停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间,不包括停止经营后的清算期间。第二,持续经营的合并企业、存续分立中的分立企业,税款所属期间仍然填写公历年度。 Hv28aUv/DbgdPERyzeQqbOdbIHnUGeZ7i9h1gTaIc1qxzt8HxJxcKAvPWF/Z9a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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