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例2-1】 某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注册登记地在香港,2019年4个季度以港元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如表2-1所示:
表2-1 某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2019年实际利润额 金额单位:万港元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19年4个季度最后一日港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表2-2所示:
表2-2 2019年港元对人民币汇度中间价
假设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该企业2019年汇算清缴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4 000万港元。
第二种情形,该企业2019年汇算清缴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 000万港元。
在第一种情形下,该企业2019年已经按照季度预缴税款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32 500万港元,汇算清缴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4 000万港元,可见,企业4个季度预缴税款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比汇算清缴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1 500万港元。则:
该企业应补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 500×89.578/100=1 343.67(万元)
该企业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 343.67×25%=335.917 5(万元)
在第二种情形下,该企业2019年已经按照季度预缴税款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32 500万港元,汇算清缴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 000万港元,可见,企业4个季度预缴税款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比汇算清缴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多2 500万港元。但按什么时间的汇率计算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相关文件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的建议是,按照对等原则,对汇算清缴确认退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退的税款。
该企业应退税的应纳税所得额=2 500×89.578/100=2 239.45(万元)
该企业汇算清缴应退企业所得税额=2 239.45×25%=559.862 5(万元)
如果该企业2016年、2017年、2018年汇算清缴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 000万港元、22 000万港元、26 000万港元,经税务机关检查,该企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少计300万港元、多计100万港元、少计200万港元,并于2019年9月30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8月和2019年9月最后一日港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表2-3所示:
表2-3 2016—2019年港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则:
2016年少计所得300万港元应补税款=300×90.332/100=270.996(万元)
2017年多计所得100万港元应退税款=100×90.332/100=90.332(万元)
2018年少计所得200万港元应补税款=200×90.332/100=180.6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