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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资料

依据相关文件的要求,纳税人需要报送税务机关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如: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3)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RuOg7nE1YfGR8jkEdwTQ/Iz51KI2RYDorruRinPP3Tir/Bq7NhmjZFEhtBdiU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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