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由于目前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既有企业会计制度,也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有行业会计制度,非企业性单位适用各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这些会计制度或准则要求的会计报表或财务报表的种类和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解释,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第七条明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2)《企业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06〕3号印发,财会〔2014〕7号修订)第二条明确,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财政部关于财务报表格式的有关文件,一般企业与金融企业,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其他新准则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的金融企业,其财务报表格式并不完全一样。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的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印发)第七十九条明确,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4)税法要求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范围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印发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附件2,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