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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八条要求,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第十九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TRTr95n9Ux+L/vl+Ew+q4wx0BeQIfUN+n5Rge3CGyFYsHCBBXiTjTrCPRUBVor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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