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4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确认企业的亏损时,是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3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结合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其余额若为正数,即纳税调整后所得;若为负数,即亏损。亏损实际上是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的数额。因此,我们不能说企业的亏损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1)税法优先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同一业务或同一事项,如果既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又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两者规定一致、没有抵触,则依照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差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对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也做出了如下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某一业务或某一事项,如果只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而没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已废止)对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曾有过这样的表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我们认为,不是“暂按”财务、会计规定计算,而是“应按”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计算依据。
2)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准则中是作为会计基础加以规范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明确,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外,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方面还有其他适用原则,我们将后面相关章节中分析。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依据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计算,另一种是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计算。前者通常称为直接法,又称定义法;后者通常称为间接法,又称报表法。
在直接法下,企业直接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收入总额,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过程就形成了两条线,企业一方面要依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利润总额,另一方面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作量自然会增大。
在间接法下,企业先依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利润总额,然后对同一业务或同一事项就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再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过程就形成了一条线,企业在依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利润总额的同时,就可以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与直接法相比,工作量自然会减小。
为便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减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工作量,目前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采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因此这种方法又称报表法。
由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需要,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期间的所得税有预缴、汇算清缴之分;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自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的清算期间,要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有预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清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三种,相应地,应纳税额也有预缴所得税应纳税额、汇算清缴所得税应纳税额和清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我们平常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一般是指汇算清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无论是预缴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或清算所得税,都要通过纳税申报表将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反映出来。比较预缴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或清算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我们发现,这三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汇算清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就是间接法;预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利润额”)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四项调整计算的,即加上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对收入、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申报,因为收入、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根据全年的情况进行,因此,预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处于间接法和直接法之间;从清算所得和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看,清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更接近于直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