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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应按纳税年度计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纳税年度有3种情形:

(1)公历年度。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正常持续经营的企业,纳税年度即为公历年度。

(2)1个公历年度中不足12个月的实际经营期。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这又有3种情况:①在某一公历年度中间开业,持续经营至年底;②以前年度持续经营至年初,但在该公历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③在某一公历年度中间开业,在该公历年度年底前又终止经营活动。

(3)清算期间。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由于企业清算事务多少不同,因此,清算期间可能会不足12个月,也有可能会长于12个月。企业清算的纳税年度,不属于汇算清缴的纳税年度。 3GB72ukiI85rUwaa8BCjn0g/8JjEhqKMPyn1LOkObqSy9oLORpy6ca3d+4uci1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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