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1999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指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 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种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笔者对目前主要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工作的考察,各行定义与上述定义大同小异,当前多数银行授信核定一般流程见图1-2。
图1-2 当前多数银行授信核定一般流程
图1-2的含义是,一般商业银行会通过经验先行判断企业融资的适度程度,在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对稳定的时期,如果认为企业尚有明显的融资空间,银行会通过计算授信理论值确定企业最大负债能力,并通过应收应付数据、周转率指标、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粗略估算客户的资金缺口,然后在经验地考虑同业占比因素后,确定自己愿意承担的最高授信额度;如果银行认为企业融资已相对饱和,常常会直接使用目前的银行债务总量而忽略理论值的存在 ,并不再考察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直接根据经验确定同业占比,从而确定授信实际值。有时,银行可能根据市场营销需要再调增一个额度(也许是一个虚拟额度 )。另外,如果企业进行新的项目投资,即生产经营规模将发生和已发生重大变化时,银行会在评估企业的出资能力和项目综合效益的基础上,以项目授信形式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除以上论证过的最大负债能力并不科学的问题外,目前的授信流程尚存在另外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没有体现“意愿”与“能够”的理论本质。根据监管机关的定义,授信额度是一家商业银行愿意并且能够承担的最高风险量,其中“意愿”是指偏好(风险偏好),“能够”是指能力(可支配资金规模)。假设各银行的授信理论值一样,实际值本质上应因“偏好”和“能力”有所不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如果利用科学严谨的方法测度“意愿”和“能够”,就是对资产组合管理思想最集中的体现;如果单纯依靠经验决策甚至随意决策,“意愿”和“能够”就会为施展权力提供借口。由于目前各商业银行的授信管理办法中根本没有体现偏好与能力的指标,所以显然没有进行主动的资产组合管理,这会造成两个缺陷:一是授信的盲目性。当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贷款投向如何把握这一问题的时候,如果仅仅通过财务分析和主观决策的方法对某个客户个体进行决策,就会失去全局的概念,也会为盲目决策带来机会。对任何一个大中型银行来说,没有从全局上对资产组合进行考虑显然无法最大可能地规避风险。二是组合调整的被动性。众所周知,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风险、提高流动性和盈利水平的考虑,常常有调整资产组合的需要。由于目前我国尚不存在便利的贷款交易市场,“发放—持有”是主要经营模式,无法实现存量信贷资产的结构调整,所以运用授信对资产组合进行贷前控制就显得尤其重要。
第二个问题是授信管理偏离了正确的方向,没有将对企业资金需求的研究放到最突出的位置。由于我们以前过分关注对最大负债能力的研究,导致授信工作效率较低、效果不好。例如,对于一家效益较好、负债率很低、贷款需求量不大的企业,核定最大负债能力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有意义,那也只能是各银行营销这家企业的工具,会导致授信失去严肃性。对于这类企业,如果一定要核定最大负债水平,那就是企业对银行存贷款利息差额的承担能力(给企业发放一笔贷款,企业将其存入银行不用),这显然与金融企业配置资源的根本功能相违背,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下功夫研究企业的真实资金需求,提供匹配的信贷产品,才是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透彻地了解了企业的资金缺口,才能不被企业虚假的申请蒙蔽;只有深入地研究有偿还能力的需求,才能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并在具体生产环节和经营链条中寻找业务机会。但这里有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那就是从逻辑角度讲,某一客户在一定时点的需求应该是一定的 。除各银行的“能力”外,最终授信额度的区别在于各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对于业务机会的把握、风险大小的判断及信贷产品的选择,这也是各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差异的终极体现。因此,以人为本,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做好授信并实现差异化竞争的基础条件。
总体来看,假设不考虑道德风险,目前的授信实际值常常是“客户有效资金需求+不同层次审查审批人的经验判断(常常带有色彩)+模糊的同业占比+市场营销结果+市场营销手段”多个因素混合的结果,其中的经验判断常常是主要决定因素。而且,有时其中一个或几个因素会成为决策的主导因素,最终导致同类型客户之间的授信额度可比性差,也使得授信工作的严肃性受到一定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