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需要把握好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过程中长期不会变的几个基本事实。一是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长期不变。整个国家的土地不存在私有制问题。从整个所有制结构发展来看,农村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各种各样经营形式,表现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社会领域,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依托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要坚持农村经济社会基本形态长期不变。三是要坚持以地域性构造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治理长期不变。
第二,土地不能私有化,集体经济还要发展是不变的,成员的权利和财产属性需要界定清楚。再穷的村即使没有资产,但土地资源还是有的,那就是清资核产,把“三资”搞清楚。现阶段可以分两种情况对待,一种是只有资源,没有集体经济资产的,没有资金的地方,那就要做好土地、山林等资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另一类就是有大量农村集体资产、又有大量外来人口的地方,不采取一定的办法把产权弄清楚,社会矛盾就会增多。必须把清资核产做好,才能体现农民的权益保障。有相当多集体资产,又有相当多外来人口的地方,不搞产权制度改革,将来是要出问题的。但是如何改,不一定是统一要求按照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想别的门路。但总而言之,要把握两条,一是不能让集体资产流失;二是财产关系要弄清楚,不能让将来出现太多利益纠纷。
第一,产权的内涵是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其中转让权是关键。好的产权制度,边界要清楚,预期要稳定,要很灵便地转手,要转到谁用它谁效率高的人的手里去。产权证就是为转让提供便利的凭证。转手当中,资产就会增值,这是转让权的奥秘。
第二,哪怕是私人产权,它也不是完全是私人的事情,不是自己搞就行的,产权无论是私人产权、合作产权、集体产权、国有产权,一定要有国家介入,因为国家有第三方合法强制力。
第三,既然强制力要在财产权利当中发挥作用,就要讲究强度,不能软哈哈的,而且要稳定,不能老变,今天一套,明天一套。
第四,关于契约,改革的重点是要高度重视“契”,“契”是重点、要划清楚、要斩钉截铁,“契”不下功夫理清楚,社会就没完没了地在里头闹矛盾。“约”要有最大的弹性,要灵便。它叫家庭农场、它叫公司、它叫股份制、它叫合作制,它叫什么都行,只要它们双方、多方都愿意,并且不伤害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就行。所谓创新,就是在“约”上的创新,“契”没什么好创新的,谁的就是谁的。
第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划边界。合作制为基础的集体制的成员边界很清楚,土改给谁分的地谁就是成员。成员死了就是财产继承,是他们家的事,跟其他人无关,这个资源的配置问题就一代人解决了。今天想入社,可以,出一份等价的资产进去你就是成员,是有价的、不是无价的。愿意当城市公司的股东还是愿意当农村合作社的社员,任君选择,但是要有个门槛,不是与生俱来的、跟身份连在一起的。总之,成员权要划死,不能说生出来就有权利,生出来的权利只能是在家庭范围内你去分,不能够去分邻居的财产。
第六,成员的权利怎么再组合,给最大的自由空间去尝试。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都可以,这些是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合约,只要增加弹性,不要在这些问题上划得太紧。
第七,农村更大的问题是耕地以外的一些资产,其中非常重要的是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必须同地同权。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财产,在法律上即为财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主要表现为土地财产权和企业财产权。无论何种财产权都必须进行确权,以定分止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享财产权之边界,这也是经济发展和财产权运作的前提;在立法上还要做到还权于民,以充实农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享之财产权,这是因为其财产权在法律和事实上都遭到限制甚至剥夺;赋权于民,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资产性权利,实现国民待遇;有效行使权利,以营造法治环境,把权利落到实处,切实享有财产权之利;保障权利,以增强抵抗各种(特别是公权力的)不当、非法干预的能力和途径。法律应特别明确赋予农村集体应有的财产所有权权益及其实现手段,重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运作制度,为农村集体的再组织化提供最基础的财产制度支撑。
农村集体经济模糊的产权是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随着外部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政社合一”体制所能提供的保护效果越来越弱,而且模糊的产权结构也不再是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改革开放后,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资产集体所有的产权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产权主体缺位和产权边界模糊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对“乌坎事件”等一系列乡村治理失效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其失败的主要原因和表现是治理主体有效性不足,而乡村治理主体失效的根源在于农村产权主体权利结构不当或失效。
认为在我国农民收入增幅持续下降的原因中,产权不明的农村土地制度首当其冲,其导致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不明,从而各方的土地及其资金在“征地”过程中不为人知地大量流失。
在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集体资产账目混乱,而民主决策制度缺失,也造成涉及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行为、经营决策少有农民群众参与,对管理者缺乏有效的制约,导致部分集体资产流失。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薄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审计工作多由乡镇经管站承担,且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一般由经管人员兼任,导致监督苍白,容易造成以下结果:一是审计资源的浪费。二是名义上存在着农村审计,实际上审计没有发挥成效。三是村财务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扭转。四是基层自治始终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治。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必须规范化,包括村及村民小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或在村民小组间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账目进行会计管理,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采用统一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