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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多功能的由来

农业多功能的提出,其背景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理论支撑。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日本率先在其“稻米”文化理念中,明确提出了农业多功能的概念,并将其作为1999年颁布《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新农业基本法》)的基石,认为日本文化与水稻种植密切相关,保护日本水稻生产业就保护了日本的稻米文化。日本认为:①稻田具有保持大量水分的功能,因此可以降低洪水和山崩的风险。根据稻田的持水能力计算,日本稻田的缓冲能力相当于5亿立方米,大于日本最大水库库容量的8倍。日本稻田的保持水土和抗洪等多功能价值,每年达46000亿日元,比稻米产值高一半还多。②由于生产资源有限,保障食物安全必须国内生产、进口、粮食储备相结合,单纯依赖进口将削弱国内食物供给结构。因此,国内生产是食物稳定供给的基础,具有抗风险功能,应最大可能地去维持。③如果农业生产完全置于市场机制下,食物便不能得到保障。为确保农业多功能的实现,政策干预(国内支持)是必要的。

由此可见,农业的多功能体现在农业不仅生产人们必需的食物和纤维,还创造出各种各样的有形和无形价值。从日本农业多功能概念提出的目的不难看出,其以保护本国稻米文化为由,作为与美国等农产品出口国进行贸易谈判时的筹码。之后,农业多功能的提法开始出现在各国农业政策讨论中。

从国际农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来看,农业多功能的提出有其深厚的背景。由于世界农业面临着资源刚性约束、环境持续胁迫等诸多问题,随着农产品贸易全球化进程加快,农产品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摩擦愈演愈烈。由于一些国家实施贸易壁垒和保护严重,并且带来了对国际农业贸易的扭曲,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将国内农业的综合支持水平(AMS)降低20%,因此各国只好将过去的直接补贴转为隐性补贴,这也为农业多功能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20世纪90年代末在寻求农业发展新思路的引导下,欧盟提出了以农业多功能性为核心理论基础的“欧盟农业模式”,并以《2000议程》把这种模式确定了下来。

在国际上最早承认农业多功能性的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正式采用了农业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ity of Agriculture,MFA)的提法,并将14章第12个计划“可持续农业和乡村发展”定义为“基于农业多功能性考虑上的农业政策、规划和综合计划”。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中提出“将考虑农业的多功能特点,在高潜力和低潜力地区实施农业和乡村可持续发展政策”。1998年3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组织召开的农业部长会议中也引入了农业多功能的概念。在随后公布的“部长会议公报”中对多功能做出了指导性定义。1999年9月,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国际农业和土地多功能特性会议上,明确提出农业具有多功能性。 ZJYWpU86FfB2Yd1ymrEGKowlx4bAE/78dNGlCP9BPx3WO0hn0dIn8SiJIqjUpc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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