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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经验归纳

比较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法律,可以总结出三条非常有益的经验。

第一,尊重互联网本身的规律。

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法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而驱动互联网法逐步完善的主要动力是对互联网规律的认识。从一开始的不规制到全面规制,再到根据互联网架构与技术本身的特点进行规制,反映了立法者对互联网规律的把握在逐步深入。只有尊重和把握互联网本身的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才能将挑战转化为机会,这是发达国家互联网法的最重要经验。从结构看,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信息为重点调整对象的互联网法基本结构已经形成。与之相应,三大领域立法在立法宗旨、法律原则、管理对象、管理手段、执法机制与救济方法等方面,也都反映了法律调整对象本身的规律,体现了各自鲜明的特点。

从立法宗旨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法律追求的是安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法律追求的是发展,而互联网信息法律需要实现表达自由与风险防范的平衡。立法宗旨的差别,决定了具体制度、程序与手段等方面的差别。要实现安全目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殊义务。同时,网络安全管理还要建立全流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借助各种力量,形成全社会“分担责任”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反,为了推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展进而带动社会信息化,政府应尽量减少对互联网中间平台的事前规制,并通过法律构建避风港,免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从事创新活动的后顾之忧。至于互联网信息法律,既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权利实现机会,又要防止违法与有害信息传播,如何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平衡是非常重大的挑战,需要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得到体现。

第二,发挥法律的不同作用。

互联网的出现,带来了生产方式、信息传播方式以及整个社会关系的革命性变化。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各种新变化往往难以在法律中得到同步体现。如果简单沿用现行法律规范互联网行为,不但会扼杀新生事物,阻碍经济社会转型,还会使新的管理手段面临合法性挑战,模糊权利、义务与责任之间的边界;如果法律对新生事物视而不见,既会破坏法治权威,也不利于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根据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对法律进行必要的立、改、废、释,可以说是信息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13年曝光的“棱镜门”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该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虽然在国际上广受批评,但在国内并未受到太多指责和挑战,原因就在于其网络监控行为有国内法律依据 。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展以及互联网信息管理三个层面看,发达国家近年来确实出现了一波互联网立法的高潮,这一趋势还在进一步快速演进之中。

并且,从发达国家互联网法律的走向来看,互联网发展与互联网法律之间并不仅仅是决定与被决定、反映与被反映之间的简单线性关系。互联网法律既可以是对互联网发展成果的一种法律确认,定分止争,起到规范、保障作用,也可以为互联网发展开辟道路,谋划未来,起到促进、引领作用。善谋者胜!网络时代国家能力之间的竞争并不仅仅是技术能力、经济能力的竞争,也是法律制度之间的竞争。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法律的不同作用,提高法律制度的适应能力,就能在这场全球竞争中占据更加有利的地位,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并使法律成为国家竞争能力的决定性要素之一

第三,构筑多元治理格局。

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各种传统边界,推动国内与国外、线上与线下、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工业化与信息化、传统行业与互联网行业、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互联网法与其他法律等相互之间的快速融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利益交织格局。互联网环境下,单靠某一个主体或者某一种治理手段,不可能奏效。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法律普遍强调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共同责任,既依靠传统法律执行机制如刑事制裁、民事责任追究等,又针对互联网带来的全新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技术标准、行业自律与社会自治等治理机制的作用,构筑多元治理格局。这无疑对立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立法者对互联网带来的经济社会转型有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 3lKPM6z7x37G9LWR7KEYSqpCcdQC809gdqqiU+7wwW4kGBFxt6EhLEyKKIgTl/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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