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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立法的依据

2015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第60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做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59条和第60条的规定,是否可以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国家安全法》第59条仅表明国家建立安全审查制度的愿景,并未规定安全审查的方式、效力、环节、程序等开展安全审查所必需的制度安排。第60条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开展安全审查。据此,除对外资并购可以开展安全审查外 ,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领域因未制定安全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还不能开展安全审查。也就是说,落实《国家安全法》要求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必须进行专门立法。《国家安全法》第60条是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立法的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中,也对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30条)。”《网络安全法(草案)》仅规定了网络安全审查的实施部门和审查对象,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根据该条规定,未来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需要国务院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 aRAwEPGjl5XIkxZMzA30OyzT1HU9NPJ+jTqEBStRdS3nXZRWC2T0QESXzprooR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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