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国家的民法典制定都印着不同时代的特征。《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通篇都洋溢着“从身份到契约”的精神;《德国民法典》则是德国统一的产物,既涵盖了保守主义思想,又展现出工业生产的时代特点。中国制定民法典正值互联网技术昌盛之际,网络技术已经将民事生活各个方面“互联互通”,只有将互联网技术的特征深刻印记到民法典中,才能真正显现立法的“指引作用”。从工业革命的角度看,技术革命对近现代民事立法的影响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蒸汽机时代(工业1.0时代)。这个时代的技术特点在于蒸汽机代替了人力、畜力和水利,新兴的资本主义原则在于“经济增长就是至善” ,“家庭和地方社群崩溃,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和市场” ,“市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从出身论转化为市民论。这个时代的市民性质虽与现代社会中的公民身份还有不同,仍缺少政治上的权利,不过,市民身份在社会经济层面与罗马法时期的“家子”已有性质上的差别。例如,《法国民法典》首次将“自由与平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该法典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强调了契约自由与契约神圣原则 。
第二阶段是电气化时代(工业2.0时代)。这个时代特点在于公民意识的提升,民事立法开始强调公平责任和责任保险,绝大多数的现代民事责任理论都诞生于这个时代。电的发明和普遍使用让人类首次对自然界拥有了强大的改造能力,大机器生产、集约化经营、飞机汽车和高危产业都肇始于这个时期。《德国民法典》诞生于19世纪末,它的特殊之处在于,这部法律开始讨论的时代仍是蒸汽机时代 ,等到这部法律诞生之日就变成了电气化时代(1900年正式开始适用)。与其说电气化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存在于个别特殊责任的法条之中,倒不如说,电气化对德国各邦之间的统一适用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这是因为,电气化让社会重新分工,集约化和“容克地主”经济被电气化作为工具协调起来。
第三阶段是信息化时代(工业3.0时代)。这一时代是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起始,网络开始以工具的形式存在于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站特殊责任形式、互联网金融和网络经济规律开始逐渐被写入法律。信息化时代与电气化时代的本质区别就是数字化和网络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在这个时代中,不仅网络平台、互联网经济、电子合同、电子证据、数据权利、虚拟人格、虚拟财产等新兴民事法律名词层出不穷,而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跨时代技术也初见端倪。
工业3.0时代的民事法律与之前的两个时代的编撰新的民法典不同,各国大都以修法或补位立法等方式适应法制现代化进程。电子商务法、电子证据法、个人信息保护、“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等适应于网络时代的法律原则和新判例不断出现。不过,也产生了不少因新技术与旧制度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进入修改旧法和确立新法的高峰期,形成了在世界范围内更加趋同的互联网法律体系。现如今,因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引发的全球融合一体化,直接导致工业3.0时代必将成为世界民事法律趋同和融合的新时代。例如,起源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现如今包括欧洲和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在适用;2015年在我国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中,习总书记提出的世界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个基本原则 ,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并广泛适用在处理世界相关互联网问题上。
第四阶段——“互联网+”时代(工业4.0时代)。互联网作为工业4.0时代的主要标志,通过3.0时代的充分发展,新兴产业已经完成了资本初始积累和技术革新,随着移动客户端的普及,在大数据、云计算、云存储等比较成熟的技术支持下,互联网产业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互联网已经不再是产业的“工具”,而逐渐转化成产业的主体与核心。如果说工业3.0时代的特点是“产业+互联网”的话,那么,工业4.0时代的特点就是“互联网+产业”。这是时代对民事生活产生的巨大影响,甚至是翻天覆地的改变,对待那些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分享经济基因产生的工业4.0新问题,已经不能再套用旧有的民事立法思维和原则。
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要求立法者能够按照科学的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对未来的发展做出一定前瞻性的预见 。结合“互联网+”的产业和技术背景,新时期新技术、新产业和新理念对民事法律的影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数据、云计算和虚拟人格对传统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影响。第二,“互联网+”与分享经济模式对网络平台责任和网络中立性的影响;第三,工业4.0产业革命对消费者和用户权益的影响;第四,网络经济和虚拟财产对财产权属的影响。以上四个方面的影响就是新时期在“互联网+”背景下对民法典编撰工作提出的挑战,能否以创新的理念产生创新的立法,就成为决定我国本次民法典编撰工作能否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