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2. 互联网金融法治路径之二:建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

金融的核心特征是风险,因此各国对金融业都依法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核心特征仍旧是风险。美国、英国等国家相继将互联网金融P2P与众筹纳入传统的监管框架,并颁布了监管的具体规定。我国目前已明确了P2P和众筹分别由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细则还未出台。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建立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英国学者道尔(R.Dale)则将传统的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划分为审慎或预防监管和保护性监管 。P2P、众筹不是金融机构,既不形成资产业务也不形成负债业务,只是提供信息服务,因此用审慎性的监管方法是不适用的;传统的保护性监管同样也不适用,传统的保护性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并不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各主体,最后贷款人制度是央行对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的制度,更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因此这些制度都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首先是行为监管,如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教育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制定公平交易、反欺诈误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充分信息披露、消费争端解决、反不正当竞争、弱势群体保护、广告行为、合同规范、债务催收等规定或指引。其次是互联网金融行为能力监管理念。互联网金融是集金融与互联网的高专业性、技术性、风险性于一身的金融创新,因此投资者要有一定专业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美国、英国等国家在对于互联网金融立法引入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就是金融行为能力监管的体现。三是合法性监管理念。从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实践来看,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网络金融模式,并通过立法予以合法化。我国的P2P的发展火热与乱象丛生,以及众筹发展的缓慢,是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滞后,使得此行业在规避法律和突破法律进行创新和发展。根据我国的已成立的法律制度和客观实际情况,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可以采用负面清单式的合法监管,如不能触犯已成立的法律制度和即将出台的监管细则等。

具体监管制度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设计。

第一,确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准入门槛、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第二,P2P和众筹平台不能自身或者通过关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提供担保;允许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要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进行防范,如需要小贷公司进行担保就需要修订相关规定。第三,不能形成资金池,规定资金必须委托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第四,明确投融资信息的发布形式,该形式的确定方式应充分发挥网络降低传播的成本特点,可以采取网络的形式进行宣传。美国为了降低企业证券发行成本,放松了对私募发行宣传的限制,允许通过报纸、网络或电视进行公开宣称。第五,强化融资者和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包括披露信息的内容、披露的标准、披露主体及法律责任。第六,赋予平台有风险提示和对投资者和融资者教育义务。第七,平台有对融资者信息审核的义务。第八,对平台参与主体各方要有相关的规定,如融资者的资格和融资额度的规定、投资者的资格和投资的额度规定 。第九,互联网金融客体监管制度。对P2P平台的融资工具要有规定,如是民间借贷就只能是《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不能变相为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平台。股权众筹的融资项目要有相关规定,不能是国家禁止融资的项目。 mRZ7Dk6tsgsMHg5iB5m+7b74Tj79i7RDXJ8RD8D74vZRZZVZty/j/qFh/6Dc9jgz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