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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论互联网金融法治路径

李爱君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金融财税法所教授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反金融犯罪委员会副主任

法治应包含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消费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但同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对已成立的法律的漠视、缺乏敬畏,甚至有些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在突破、违反已成立的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使得脆弱的市场法律制度丧失殆尽,这不但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及法律的权威,而且会影响互联网金融本身健康与持续的发展和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的剥夺。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保持该行业的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应回归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使其法治化。 ff/mWozoIQrjQAmmVPiwunf0ZgXOCDYJlmBlpSWMKJFQGNTCHmlMZ7XELw3N3H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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