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解释》在审判程序的改动主要落实在简易程序和第一审普通程序。在简易程序中,新增了259条“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第261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该解释规定了在简易程序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视听传输技术是一种融合了多媒体信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将法庭网络化、虚拟化的新技术手段,当事人只需要在开庭时间内登录法院网站,打开相应的界面、戴上耳机和麦克风、安装好摄像头、便可以实时地与法官进行交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网络法庭不需要当事人真正地到法院开庭,可以在自己选择的地点通过网络的方式参加诉讼,延长了物理空间,实现了跨时空的人际互动,使得当事人可以便捷、快速、简易地进行开庭。但是,也有学者表示这样的方式在一定程序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性、严肃性。在网络视频中,双方当事人无法像在真正的法庭上那样陈述自己的意见。而对于法官来讲,达不到设身处地地参与其中,也无法实时地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神情、动作等来形成自由心证。也有观点认为,网络法庭有利于缓解法庭的严肃气氛,使双方当事人更加容易控制情绪,防止矛盾激化,从而更加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结案。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皆有道理,可相互吸收。诚然,视频传输技术开庭具有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等一系列的优势,作为改进司法审判程序的最重要的一环,未来还有极大的发展空间。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对于适用案件的限制,必须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且必须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等。
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第255条规定:“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做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对于一部分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网络信息公开的,可以在网络上直接进行查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了对公开裁判文书的真实性、规范性、及时性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减少法官枉法裁判、“暗箱操作”,有助于司法审判的透明化,而对于其他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执行通知等,则可通过“网上阅卷”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可登录相应的法院审判网并且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以供审核,待审核通过之后即可查阅和利用电子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