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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网络媒体直播庭审的限制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们通过移动设备上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录音录像随处可见,并且可以第一时间发布到互联网而被大众知晓,虽然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是也更容易使得被公开的案件落入“网络围观”和“舆论漩涡”。而这种类似于“网络暴力”的公众意见却可以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公正认定和裁判,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做法予以限制 。新《民诉法解释》在第176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新《民诉法解释》赋予了法院在发现非经允许传播现场审判活动的,可以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必要时可强制删除。但是参考域外立法,苏格兰等法庭正在取消在法庭内使用微博的限制 。可见,对于维护普通大众对于法庭审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仍然是世界发展的一个趋势。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法庭的庭审情况全程录音录像,对于录像的内容将交由法院、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封存。当当事人对法官在法庭上的违法违纪、非公平审理案件的行为进行申诉时,便可以向中立的第三方机构申请调取开庭的录音录像,作为申请调查法官不公正审理的证据,这样不但避免了法院审判案件受到网络情绪的左右,又保证了当事人行使法庭监督、进行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m0JaEGW22SBrGo/ZmeutumDQxJNBVwsCDqygRBlNKa2nVn53PzfOAcTHrFFLXb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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