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解释》在送达这一章修改较多,相比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增加了电子送达的规定,同时与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相衔接。《民诉法解释》第135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这一条主要是关于电子送达到达时间的规定。电子送达一般是即发即收,因此其送到日期一般以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的日期为准。考虑到存在网络瘫痪、网络延迟等问题,因此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受送达人可以证明到达其特点系统的时间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时间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其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除此之外,《民诉法解释》第136条增加了受送达人对于电子送达的必要确认:“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由当事人同意并且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法院实行电子送达的前提。到目前为止,电子送达已经广泛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以广东省为例,2015年广东省开始试行了全省统一的电子送达方式。广东省所实行的电子送达方式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对诉讼文书的送达,电子送达经过当事人签署确认后,法院即为当事人及代理人建立专用邮箱并一并告知账号及其密码,当事人只要打开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便可以随时登录查看并下载诉讼文书。一般来讲,一个已经建立的专用邮箱适用于当事人的一审、二审、再审乃至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无须再次确认,法院也无须更改。
本次对于网络公告送达的规定也是《民诉法解释》新增的亮点,第13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由此意味着网络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得以确认,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站、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对受送达人进行送达。网络媒体公告的送达方式相比于在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以及报纸发布等送达方式更为节约司法资源,更加简便灵活,且受众更多。网络送达公告一般在各地法院网的法院公告-送达公告处即可查询,但是考虑到法院网站的专业性及受众范围有限性等因素,笔者认为未来可以增设更多的网站用以刊登公告送达,防止一些当事人利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恶意诉讼从而损害受送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