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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网络信息时代的产物,其原理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等信息技术将材料数据等转化为电子信息存储在电子设备或者磁性介质上,以证明案件事实。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不断涌现成为了法律从业者不可回避却又为之头痛的问题。学术界上对电子证据的证据类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而争论不休,产生了一些学说如独立证据说、视听资料说以及书证说等观点和学说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此后电子数据取代了电子证据的概念,重新活跃在人们的视野中,然而立法上对于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区别、电子数据的认定等问题仍无统一规定。新《民诉法解释》第116条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了区别,并且对电子数据做了列举式的定义:“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电子数据实际上由“0”和“1”两个二进制的数字组成,在生成的过程中依赖于一定的电磁介质,最后借助于电子设备如计算机等为人体所感知,因此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复合性、无形性、脆弱性等特点。电子证据的脆弱性意味着电子数据容易被破坏、被篡改从而导致法官难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如何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考察英美法系之立法,对于认定电子数据是否要适用原件的要求方面,均采用了比较宽松的态度,例如美国法律规定的电子证据原件不仅包括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也包括法律拟制意义上的原始数据 。英国的《民事证据法》规定,作为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乃至计算机硬件中存储的记录可以排除传闻证据规则,作为一种例外的证据进行使用。但除了不再固守“证据必须要提交原始证据”这种形式主义的规则之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仍然是法院和当事人久攻不克的问题,因此如何将电子数据有效地保全,避免电子数据在复制、传播、保管的过程中被恶意进行篡改,成为当下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课题。传统的证据保全包括当事人自行申请法院对涉案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和通过公证机关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保全,但是这两种方式对于申请人来说,一是申请的程序过于烦琐,二是若是申请的时限过长,容易使电子数据遭到破坏而无法达到举证的目的,因此与电子数据几乎同时催生的电子数据的网络公证成为了适应当下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全新保全模式。网络公证的优势在于,公正人员和申请人不需要进行会面,直接借助于网上平台即可对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公证服务。以安存科技推出的基于阿里云平台的数据保全服务为例,针对申请的取证需求,可以在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完成取证并且将电子数据上传并开始公证程序,确保证据从取得、存储、公证再到最后的证据使用均可保持原状,并可以无限期地安全存储于服务器中,完美解决了当事人无法及时收集证据和安全、永久性保存证据的烦恼。目前,这种数据保全服务已被百家法院所认可,同时这也意味着“人证”、“物证”的时代将要过去,“电子证据”的时代即将来临。 Mov8jZHwYuXipzxlWcNP+p5dCfA6htZfWMZA87KRUQz1x9cQ8dcUh6DOW7UBL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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