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自诞生伊始,便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其中,多媒体信息技术(Network Multi-media Technology)把获取信息的传统模式转变为从计算机网络上感知文字、图片、声音、动画和影片的方式,并且通过信息技术实施跨时空的传递和交互。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获取、处理、传送信息只需通过一台计算机、一部手机即可解决。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从“普通送达”到“电子送达”,从“出庭作证”到“视频庭审”,全新的“网络司法模式”呼之欲出。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许多司法规则打上了互联网的烙印。管辖、证据、送达、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程序,均对网络信息技术做出了回应。《民诉法解释》到底涉及哪些信息技术或网络技术的内容?未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民事诉论程序将会如何应对?这是本文要解答的问题。
中国已经全面迎来互联网时代。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从手机客户端网民数量首次超过PC客户端网民,从手机上网平台逐步从网站、搜索引擎、浏览器等向移动应用客户端进行转移,从互联网正不断与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如零售、金融、餐饮、农业、教育等相融合,O2O(Online to Offline)商业模式正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可以看出,真正“万物互联时代”的大门已叩响,我们已经进入了“数字化”的新时代。毋庸置疑,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也引发了更加复杂化和多元化的法律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各类网络民事纠纷层出不穷,案件与日俱增。现阶段我国网络民事纠纷一般分为三类:一是电子商务方面的纠纷。国家统计局《2015年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网上零售额38 773亿元,比上年增长33.3%,其中网上商品零售额32 424亿元,增长31.6%。小到在淘宝、京东上网购,大到大宗网络交易,网上购物已经不再是新鲜话题,与之对应的是由网购所引起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是与网络企业有关的商事纠纷,包括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及投资并购等案件类型。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企业正处于急剧扩张、用户呈爆炸式增长的阶段,加之与互联网企业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规制,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正在频频引发,其手段其更为隐蔽和复杂。例如从2010年伊始、到2014年截止的历时4年的360与腾讯之间的“3Q”大战,三次案件均以奇虎360的败诉而告终;再如 2013年,金山安全软件与奇虎360公司之间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最后奇虎360获赔30万元等。三是利用网络的侵权案件,包括侵害财产权益的案件和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侵害财产权益的案件中,以网络盗版侵权案件最为多发、多害和多变。以广东珠海市法院为例,2015年1—4月,该院受理网络盗版侵权案件87件,比去年全年增加约300% 。而针对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如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案件,也引起了立法者的广泛关注。2014年8月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增强对网络中人身权益的保护。无论是网络买卖合同,还是网络侵权行为,抑或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等,这些纠纷涵盖了民事商事的各个领域,关系着国计民生。传统实体法和程序法都面临着需要调整的大量的新型民事纠纷,需要应对互联网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总体而言,在民事诉讼程序上,互联网技术共产生三个方面的深远影响:第一,互联网其自身优势给民事诉讼带来更加快速便捷的模式,如电子送达、视频作证、网上起诉和阅卷,以及用视频传输技术开庭等。第二,互联网技术带来了一些新型案件,需要程序法配合实体法对案件进行规制,比如确定网络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确认某种网络侵权行为等。三是互联网技术改变了我们传统信息的载体,极大丰富了我们共享信息的方式,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发送消息、通过网络微博进行互动等。这些就引发了电子证据的认定、非法进行录音录像从而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一些问题。在新修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中,可以发现新增了许多用以回应这些变化的规定。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就新修订的《民诉法解释》如何对以上问题做进一步的规定予以一一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