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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非信息网络)法律规范可以调整信息网络行为

5.1 何谓其他(非信息网络)法律

这里所说的其他(非信息网络)法律,是相对于信息网络法而言的。信息网络产生之前制定的法律,当然属于其他(非信息网络)法律。因为立法者一般不具有超前之远见,无法预料未来信息网络技术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信息网络产生后制定的法律,如果并不涉及信息网络问题,也不能称之为信息网络法。所以,是否调整信息网络行为及其社会关系,则是区分法律规范是属于信息网络法,还是属于其他(非信息网络)法律的基本标志。

5.2 其他(非信息网络)法律对信息网络行为的调整作用

其他(非信息网络)法律虽不直接调整信息网络行为,但可以提供法律体系上的支持,否则,信息网络法律制度将成为空中楼阁。如诉讼法上的强制执行、侵权法制度中的责任划分等,都是在实施信息网络法时不可或缺的。然而,相对于信息网络法而言,其他(非信息网络)法律对社会所起的作用是间接的,它们往往通过与信息网络法律制度的配合而体现其功能。与其他(非信息网络)法律相对应,无论是以技术性法律规范为主体的信息网络法的特有制度,还是作为非信息网络法(又称传统法律)部门延伸部分的信息网络社区法律制度,都是根据信息网络的特点,专门针对信息网络问题而设计的,具有直接调整信息网络行为的作用和功能。其他(非信息网络)法律制度对信息网络行为仅有间接的调控,或者说具有部分调整作用。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信息网络法具有其特殊性和独立存在的理由。 AW4eTBJmaRToOFXzPwfz22mTgzfSoH+vXx050pl31JI2sPJr1jpjW8+UbK8tL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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