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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息网络空间有哪些规范,它们是由谁制定并实施的

2.1 信息网络空间有哪些规范

既然网络空间是一个以计算机物理网为依托的人类活动的新领域,那么,其中也必然存在着应用于网络构建行为的技术规范和针对网络应用行为的法律规范。譬如,“开放系统互连”标准(Open System Interconnection,OSI),就属于前者,它是网络之间互连的规则,谁违背了它,谁就会被排斥于信息网络之外。而禁止发送垃圾邮件的规则,就属于后者,它是针对应用于信息网络之上的行为规范。当然,除了上述两种规范之外,信息网络规范还应包括本文不重点讨论的道德规范。

信息网络(指互联网)技术规范,主要由标准化协议(Protocol)构成,它适用于所有与互联网相连接的网络,具有公众性、中立性和一致性,旨在通过克服计算机网络的异构互连障碍,为全球搭建开放性的信息交流平台。而信息网络法律规范,则在本质上与传统的法律规范相同,它以价值判断为基础,体现的是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并且具有国家强制性。两种规范的差别在于其适用的对象、目的,以及实现的方式不同。适用于全球的技术规范和以地域管辖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之间,就产生了明显的矛盾,甚至达到了难以调和的地步。

值得指出的是,二者并非是截然分开的。有些信息网络规范貌似中性技术标准,但实际上却是技术性法律规范,因为它体现着一定群体利益的价值取向,并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如一些国家为本国信息安全所制订的诸如密码、信息网络安全等技术管制标准,就具有明显的国家意志性。

信息网络规范大体有以下几类:

其一,技术规范——纯网络技术规范。具有中立性、全球性、自律性。

其二,法律规范之一:技术性法律规范。针对技术问题,以技术为实施手段,体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法律规范之二:信息网络社区法律规范,即通常所谓的信息网络法,它以社会化的网络应用关系为对象。法律规范之三:其他法律规范。即非网络法,或者产生于信息网络形成之前,或者虽产生于信息网络之后,而与信息网络问题无直接关系,但却间接约束人们网络行为的规范。

上述对信息网络规范的分类,旨在分析各类规范的属性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而抓住信息网络法的关键环节。一般来说,对法律规范(包括技术性法律规范和信息网络社区法律规范)的研究更为重要。因为它集中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并且对网络的发展具有直接的调整作用。需要指出的是,为了较深入地研究信息网络法律规范,又不得不了解一些技术规范,这是由信息网络法的学科交叉性所决定的。

2.2 谁在为全球信息网络制定技术规范

通常,人们只是作为普通的用户使用网络,享受着它所带来的各种便利,很少去思考谁在为信息网络制订规范这一具体问题。然而,这却是一个信息网络法研究者所不得不回答的问题,因为它是探讨网络规范来源与分类时所必须澄清的问题。不仅如此,在探讨信息网络法律规范前,也应首先明了信息网络技术规范的特点,及其对技术性法律规范的影响。该问题是可以也是必须回答的。

信息网络并非天然产物,而是遍及全球、服务于全人类的信息基础设施,是科技高度发展和协同的结果。与一般的人造产品不同,它是一个超越单一组织、跨越地域的高度开放的设施,并且其中运行、蕴涵着大量的社会活动,以至于构成了新兴社区。它并不是某一个人,也不是某个跨国公司,抑或是一个国家所能完全建立或主宰的领域。这种超越常规的开放性,往往使那些惯于从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管辖的地域性出发考虑问题的人产生迷惑:似乎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法律,在网络社区中找不到坐标了。而要真正了解信息网络规范的来源,就要从其技术特点和管理体制入手。

2.2.1 信息网络的技术特点

信息网络(指互联网)的技术特点主要表现在TCP/IP协议和域名系统的成功应用上,它克服了长期困扰计算机界的异构系统互连问题,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应对社会及技术发展的需要,在信息交流方面实现了“车同轨,文同形”的效果。其特点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是协议标准的开放性,即它独立于特定的硬件、软件系统,并可以任由网络接入者免费使用。二是地址与域名规则的统一性,即信息网络中的每一个设备,都具有唯一的地址,而每一网络用户的域名也都不会发生重复。信息网络的全面开放和地址的独一无二这两个技术特征,使互联网的全球接入和全网搜索成为现实,因而全球开放性是其本质特性之一。三是技术的融合性,也是其重要特点。各种媒体均可在其中应用,而“三网合一”,则正是其融合性的显著体现。此外,交互性、共享性亦是业界所公认的技术特点。这些特点最终都对网络法律制度的设计产生了重要影响。

信息网络的技术特点给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综合性的,譬如,财产客体的更新、权利边界的模糊化、主体职能的交织等,都是其具体表现形式。由此,产生了对信息网络社会关系调整的法律领域的高度综合性,即在信息网络法律系统中同时要涉及传统的多个法律部门。

2.2.2 信息网络标准的形成

网络起源于计算机之间的相互连接,其建立离不开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而要达到各个计算机网络之间的连接和协同工作,服务器、路由器等各种硬件设备应具有相应的功能是必不可少的,但最关键的却是沟通各种网络系统(包括软、硬件),并使之互连、共享的标准化协议。仅仅提高某一种机器的性能相对容易,而要促成全球各个厂商、各种型号之间的硬件都能相互连接,协同工作,则并非易事。如果没有统一施行的标准,互联网就不可能产生。因为使用互不兼容的软件和硬件的各种计算机网络,根本就无法互连。换言之,信息网络技术标准是网络赖以生存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谁制订和执掌了互联的标准,就意味着谁组织、指挥,以至于掌握着信息网络。

说到信息网络协议标准,就不能不提及标准的制订者。然而,网络的异构性和跨越性,以及标准制订的开放性、松散性,使得人们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权威的信息网络标准制订组织。参与网络标准制订的至少有: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万维网联盟(W3C)、国际标准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组织。

互联网工程任务组是重要的网络标准制订者之一,尽管它有较正式的名称,但实际上它是个松散性的组织,其成员多用电子邮件联系。它所发布的标准,被纳入“请求注解”(RFC)标准系列之中,而该系列最早可追溯到互联网的前身“阿帕网”(ARP-NET)。RFC由网络专用技术标准组成,包括了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通信协议、域名系统(DNS)等最基础的协议标准。万维网联盟管理着“环球网(WWW)”标准,它是由许多公司或团体组成的机构,微软、IBM等都是其成员。其成果包括HTML、XML等语言标准。此外,ISO、ITU、IEEE等国际性专业组织也参与了一些信息网络标准的制订。

政府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经过多年艰苦工作制订的“开放系统互连”标准(Open System Interconnection,OSI)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并未完全被采用。实践中真正使用的反而是信息网络初创时期的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TCP/IP)通信协议。实际上,现行的信息网络标准,是从实践中产生的惯例,它经历了从技术解决方案到普遍性规范的过程。其间,伴随着无数次有组织的编写、实验、修改、选择和推广应用。

信息网络技术标准并非某一国家或某一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制订,却实际上具有独特的执行效力。因为谁不遵守这些协议,谁就将失去进入网络世界的资格,而最终被淘汰出局,其结果类似于被判资格刑或被流放。这类技术规范直接反映了业内专家对技术规律的认识和选择,其优劣程度决定着信息网络生存状态和发展前景。从规范的性质上看,它本身是一种自律性的(或称习惯上的)、国际性的技术规范。

信息网络的发展经历了:从封闭型到半封闭型,再到全开放型;从非营利性到商业化运营的过程。与此同时,有关信息网络的规范,也走过了从以中立性技术规范主体,到以法律规范核心的过程。一方面,商业化运营必将使信息网络空间形成无数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并由此而产生大量的纠纷。同时,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及其负面作用的不可避免性,也加剧了对强制性社会规范的需求。

2.2.3 信息网络技术规范的特点

信息网络技术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首先,它具有非官方化特点,协议的制订者并非是某国政府或政府间国际机构,其参与者既有厂商、团体,又有个人爱好者。不过,这种非官方化特点只是相对的,它并不排斥某国政府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参与。事实上,已经有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兴趣加入其中,不过,到目前为止,它们都未在网络标准的制订上占主导地位。其次,多元化开放性,协议的制订并非由一个组织主持或完成,而需要多个机构协同工作,即使同一标准,也可能出现多种方案,通常都在网上公开草案,以便评议修改。这种多元化开放性,具有一定的社会民主色彩。再次,具有动态性特点。这是由于技术进步的推动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信息网络标准(规范)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升级,制订逐次提高的标准版本。既要照顾现行信息网络的稳定运行,又要吸收最新的技术成果,而循序渐进,逐次升级,就是在动态中寻求平衡。此外,技术标准的免费使用也是其特点之一。这不仅使之成为公共产品,同时,也使其能被广泛应用,并且极大地促进了兼容性应用软件前提的出现。

现实中,有许多学者从国家制定法(国内法)的角度来研究信息网络规范,这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面对普及全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也不属于某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管理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就有必要根据信息网络自身的特征,做出适合其本质的解释。因为从信息网络技术规范的全球性和非官方化特点来看,它应当属于国际性自律规范的范畴。尽管各国政府,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都在加大对信息网络规范制定方面的影响力。起码从目前来看,在信息网络技术规范方面,国际性自律规范仍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并没有改变。

2.2.4 全球信息网络技术规范是如何实施的

互联网是全球范围内的网络联合体,任何组织都无法对该信息网络拥有整体意见上的支配权。尽管互联网协会监督、协调网络政策的制定,但是,它却并不直接负责信息网络规范的实施。这正是互联网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信息网络技术规范主要针对网络构建行为而设置,具有明显的自律性,有人组织制订技术规范,却无须专人负责执行,而要靠信息网络社区所有参与者共同自觉地遵守。实际上,信息网络技术标准排他力的存在,本身就比任何专门执行机构的效力更为强势。因为凡是与互联网标准不一致的网络,就无法与使用标准协议的网络相连接。换言之,信息网络规范的实施,是通过技术标准被广泛采用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影响力,以及对非标准技术所形成的排斥力这两种途径而达到的。所以它不需要专门的执法人员实施,而是通过对非标准技术的障碍(或称排斥)来实现的。

信息网络的构建,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在信息网络上开展各种专业化、社会化的应用,以利于人类谋求福利,才是其目的。然而,在新兴的信息网络社会中建立良好的秩序,却远比信息技术规范的实施要复杂得多,仅仅靠技术专家和自律规则,是不能完全胜任的,还必须有国际性法律规范,或者是各国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予以全面配合。因为信息网络的负面功能可能被人滥用,以至于使网络完全陷于瘫痪,甚至彻底被毁坏,如黑客的入侵行为、病毒的泛滥等,就是常见的例证。这些对信息网络应用层面社会化行为的调整,往往就不是纯技术规范所能奏效的了。 EGg/sERgCn7ghhKjhno/XzPaOXcf+fo6wv4eAGeHs69Dg888J9SYUoY3178Mbn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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