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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网络法的规范对象
——信息网络及人们的网络活动

1.1 信息网络的含义

网络,本义上是指交错连接的系统,既可指物理上的有形连接,如通信网,又可指观念上的无形连接,如人际关系网。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叶,当人们提起网络时,就会不约而同地意识到:网络就是计算机之间的连接,甚至仅仅是指互联网。不过,时至今日,网络的含义已超出了“计算机网”缩略语的地位。因为,随着技术与媒体的融合,三网(电信、计算机、广播电视网)合一的趋势已经成为现实,网络被赋予了更新的含义,其范围将越来越广。本文所谓的信息网络,主要是指互联网(Internet的中文译名),它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互联网协议(TCP /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形成了资源共享、协同工作的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将之翻译为“网际网路”,大陆则称之为国际互联网,有时又称其为信息网络,或叫互联网。鉴于网络“互连与共享”的本质特点主要表现在互联网上,网络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都集中于互联网,因此,本文将研究的重点聚集于互联网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如果有关互联网的法律问题解决了,那么各种与信息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所以说,本文所谓的信息网络法,主要是指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范。

互联网是建立在现代计算机、通信、存储技术基础上的,是成千上万个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而结合的集合体。它是电话系统、邮件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储存搜索、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从互联网的技术构成和发展前景看,它又绝不是其中的任何一种单一功能的体现。它不仅是无数计算机连接而成的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不仅是网络中无形的信息库,还是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内容最丰富、最为快捷的资源配置系统,是信息社会运行的基础。从社会学角度看,它是一个新虚拟的社区。所谓“网络空间(CY-BERSpace)”,是指这种人类活动的新领域。人们的许多需求和理想,都在这里得到了实现,如远程医疗、在线交易、实时监控、智能化预测、网友社群等,可谓不胜枚举。

1.2 信息网络的核心是什么

从外观上看,信息网络是为了进行通信或共享信息而相互连接在一起的一组计算机,它由终端机、服务器、路由器、网络接口等有形设备组成,即 Network。信息网络的具体形态多种多样,诸如局域网、广域网、专用网、公用网等,其通信介质可以是电缆、光纤、微波的,也可以是移动基站或卫星传输的。但是,当进一步考虑为什么这些设备可以联机共同工作时,就会发现在这些有形硬件设备的内部,还隐藏着某种超越具体形态的东西,这就是各个计算机网络所共同遵守的,一组能够使之相互连接、资源共享的规则——诸如TCP/IP等有关传输的协议。全球互联网络的核心,就在于这一系列连接网络的基础性(标准化)协议,而不是有形的硬件或个性化的应用软件。这些协议实际上就是网络中的基本行为规则,离开了这种开放性、公开化的标准,全球互联网就不可能产生。因为只有当计算机上的软件与协议兼容时,才能加入其中,成为网络的一部分。相反,各个网络执行一套独立的连接规则,就只能产生“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的局域网。如果从网络的构建规则出发,进一步考察其社会意义,全球网络的人文精神也就蕴藏在开放、共享的协议标准之中了。

1.3 人们在信息网络上的各种活动及行为类型

信息网络是作为一种通信手段而出现的,但其功能远远超出了初始的设计目的。其应用形式从简单的信息交流,已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中所从事的活动越来越多样化,除了电子邮件(E-mail)、电子公告版(BBS)等最基本的方式,还产生了许多层出不穷的新通信形式。仅以电子邮件为例,就出现了语音邮件、实时交互邮件(ICQ)等。同时,由于网络带宽的增加,云计算的应用、智能软件的成熟,已经产生了许多令人惊叹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工具,诸如安全电子交易、虚拟现实场景、交互Web信息、多媒体会议等,就是其适例。从运用信息网络所开展的业务来看,至少有以下几大类。

一是电子商务。B2B、B2C、C2C等交易,都是以互联网为其运行平台的。电子商务是网络社会化应用的动力所在,新兴的交易模式方兴未艾,如网络银行、网上证券交易、在线彩票发行系统等,均在其列。

二是电子政务。无论是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活动,还是其他政务活动,也无论是政府系统内的、还是系统外的管理,都将实现网络化,如工商管理中的企业电子注册、税务管理中的网上报税等,都是其具体表现。电子政务,是政府网上生存的重要形式,它也将扩展网络的应用领域。

此外,网络社群也是网络应用十分耀眼的亮点,如近年来出现的微信社群,就是典型的例子,其基本功能有语音通信、视频聊天、实时分享,而其信息内容所涉及的领域,几乎无所不包。不仅如此,其衍生功能还扩展到了手机支付、移动约车、位置分享、个人理财等,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跨地域、跨行业、跨代际,而且其自媒体、自组织、自筹资、自运营的特点,越来越明显。

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凡是与数字信息相关的行为,都可以在信息网络上开展并实现,其涉及面极其广泛。与此相应,信息网络的应用行为,也将成为人们的基本行为方式之一,并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影响。这也是信息网络法之所以成为新的法律领域的原因之一。从法律角度看,信息网络上的行为大致有以下一些类型:一是民商事行为,二是行政行为,三是诉讼行为,四是司法行为。随着信息网络应用的广泛与深入,立法活动也有可能在网上进行。以合法行为来说,凡是不需要以物流和人身(有形物质为客体和人体必须排除在外)为对象的商业、政务活动,都可以在信息网络上实现。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信息网络负面作用的存在,许多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同时在网上开展。就非法行为而言,凡是不以有形物质和人体为对象的行为(如抢劫、强奸等),都可以在网络上出现。总之,除了以有形物质和人体为目标的行为,其他所有的行为,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可以在信息网络上进行。简言之,所谓信息网络行为,也就是以网络为运行基础的各种人为的活动。

从上述信息网络行为的范围来看,它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因此,规范信息网络活动的网络法,也将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法律领域,其中既有反映信息网络特点的技术性法律规范,同时,又有以现实中的各个法律部门为依托的、专门解决某些信息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制度,它们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构成了相对完整的信息网络法律规范体系。 7BV2t7Hnb2E9h0exJBBSGVEt+BE2b0+HtygV7nsZI7BtSyYwihRURFkRLmY6+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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