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为规范。虽然,网络法是近几十年来在全球范围内新兴的一个交叉性规范领域,但其法的基本属性不容否认。这里所谓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至少包含着以下三层意义。
一是法的调整对象——“行为”,即人的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二是法的工具性作用——“规范”,它是相关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对社会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三是法的效力定位——“强制性”,即行为人必须服从该规范,而非自愿选择,否则,将受到制裁。
以法的这三项基本要素来分析信息网络法律规范,就必须首先回答如下三个问题。
一是信息网络是什么?人们在信息网络上进行着哪些活动?这一问题是从法的调整对象着眼的,因为有了信息网络以及运行于其间的各种活动,才有了信息网络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赖以生存的基础。显然,该问题中隐含着学科的交叉性,因为不了解有关计算机网络的构造与运行的一般原理,就很难深入把握信息网络法的对象——运行于网络之中的人的行为及其关系。
二是信息网络空间有哪些规范?它们由谁制定,又是如何实施的?这一问题是从法的形成及其作用入手的,它将探寻信息网络技术规范的来源及其作用范围,以求发现信息网络自身规范的产生及其特点。尽管其结果可能令惯性思维者困惑,甚至失望,但它却不可回避。
三是信息网络规范的效力层次如何?这是前一问题的自然延伸,它从法的强制性特征切入,通过对不同信息网络规范的效力范围和层次的分析,以便将法律规范与信息网络技术规范进行比较。
除了上述与法的基本要素相对应的问题之外,还应当阐述信息网络法与其他(非信息网络)法律的关系,探求信息网络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内在规律。这就是另外两个问题,即“其他(非网络)法律规范可以调整信息网络行为吗”,以及“信息网络法的价值和原则是什么”。因为它涉及信息网络法作为新生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