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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论

网络安全法律规制,关乎网络时代的国本民生,恰如《国语·晋语四》有云“蓄力一纪,可以远矣”,可谓功归一载、利在千秋。但是,网络安全立法的科学把握甚为微妙:网络安全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复杂性,必须多角度地交织透视,网络安全随着技术发展,不断变化、动态提升。

所以,在网络安全规范应当避免走侧重简单行为规制的老路,面对网络空间化之后层出不穷的网络安全问题,不能简单通过一般的加强行政审批及网络行为处置来维系,对于新兴的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安全尤为如此。其立法定位具有治理法的典型特点,应以治理为目标,妥善处理企业、国家、社会、个人四元关系,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权威管制到社会共治转变,形成以法律为根本、以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为基础、以事中和事后监管为重点的互动合作式的治理模式。

《网络安全法》的框架结构,必须顾及治理法的特有结构性,包括:重点突出网络安全体制规范、网络安全战略、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运行、技术和管理等机制规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资产化、数据安全、数据流动、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价值平衡。此外,《网络安全法》要注重基本法与其他法的配合,不久的将来出台之后,还要制定一些具体配套立法,同时及时修改和补充既有相关法律规定,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 rluAYIBICAd+e5BfXIwHnylco+uMcLUdhfJaXLxB4256mFcbxvQuCHwrSw/Vvo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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