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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子商务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和对接

界定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还需要面对另外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这一法律的内容,如何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协调和对接。电子商务法当中的很多规定,例如电子合同,它所涉及的绝大多数问题,在1999年《合同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电子商务法试图规定的第三方平台的责任,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可以适用。如果把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看作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该法律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就可以直接适用。关于消费者保护,是电子商务法要涉及的重要内容,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近一次修订,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强化了关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新纳入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面对这些内容上的交叉与重叠,电子商务法应该如何处理与这些相关法律的关系呢?

首先,如果其他法律有成熟的,而且也是合适的规定,那么电子商务法就不过多地去涉及,而是充分尊重现状。《电子签名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例子。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来说,这部法律非常重要,该法律在2004年就已经颁布。就此而言,电子商务法对电子签名问题就不会专门涉及。没有必要把《电子签名法》的内容整体搬到电子商务法之中去。如果说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签名法》的内容在一些方面已经显示出不足,存在需要改进的空间,那么在适当的时候启动对该法律的修订程序即可。

其次,如果电子商务法处理的问题与其他法律存在交叉,例如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主要涉及的就是要约与承诺的认定,对此《合同法》本身已经有详细的规定,没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法中把与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都重新规定一次。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特别关注电子商务环境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会产生的特殊问题。对于这类问题,电子商务法可以做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特别规定。例如,关于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的到达问题,就存在一个到达以及可被检索到的规则的引入的问题。关于电子代理人的规则,其实是明确了系统发生错误的时候的风险承担规则的问题。总的来说,对于这类由于特殊的电子商务环境所引发的传统法律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可以采用“电子商务法+”的思路,在立法中有针对性地给出一些新的规范即可。

再次,有些问题虽然可能在将来会建立比较完善和统一的法律制度,但相关制度的出台很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而现实的社会生活对相关制度规则的需求又比较迫切,因此应当利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这一契机,予以完善和推进。例如,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应该在电子商务法中有明确和具体规定。正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才最敏感、最突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有立法规划,学者们也一直在呼吁,但距离进入实质性的立法阶段似乎还有些距离,因此完全可以利用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契机,把个人信息保护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解决,而不要把这个问题留待一个遥远的未来。如果能够在电子商务法中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做出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那么在将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时候,也就具有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和前提。电子商务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对于未来的立法也是很有帮助的。

最后,法律与一些重要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关系如何处理。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网络交易都颁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就对网络商品交易做出了相当明确具体的规定。电子商务立法中应该如何对待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尤其是大量的部门规章?可以考虑采取几个步骤:第一是整理,第二是评估,第三是吸纳。第一步是通过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调查和研讨活动,对于各政府部门颁布的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摸底排查。第二步是评估相关规定的妥当性。经过评估,如果发现相关的规定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就完全可以吸纳到电子商务法当中来,使之上升为正式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的法律条文。在目前的草案文本中,关于电子交易的一些规则就吸收了不少部门规章的成果,这是可行的思路。 t/6mfi7g6zvotlb+WcgT9WPjIlCdlixiBpyhzDLZWQbkneVWr0u9pdBNM2Fp8q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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