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的第一步就是界定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这也是电子商务法立法研究和讨论中最受关注的问题。基于充分讨论,各界普遍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应该围绕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个流程来展开和确定其调整范围。这样既可以抓住立法的重点,同时又避免了面面俱到、贪大求全。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法大体上将包括如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则。总则部分主要涉及一般规定,涉及这一法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电子商务的基本定义以及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总的来说,电子商务立法必须体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和保障权益这些基本的立法目的。鼓励创新应该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通过立法来鼓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新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同时也强调依法保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必须创造有利于发展的市场环境。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要鼓励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在电子商务的管理体制的设立中,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凡电子商务各方主体能够自主决定,电子商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避免对市场的不当干预。
第二部分是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分别是电子商务普通经营者,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特殊经营者,也就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后者就是通常所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第一种类型的经营者主体而言,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在网上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其身份如何界定,是否应该建立特殊的主体管理制度,比如说要求领取电子商务营业执照,抑或只需要建立电子商务主体信息备案登记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符合进行工商登记的条件,出于自身的考虑,自然会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但是对于大量的自然人网商,没有必要强制性地要求其进行工商登记。针对这一部分主体,通过平台方面的信息收集和核验义务的确定,即可实现对其进行身份识别的需求。关于特殊的电商主体,也就是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是这一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体系的中枢神经。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需要对其市场准入,平台经营者的退出机制,主要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些义务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主体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进行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公示其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关闭店铺、公示警告、查封账户等信息。另外,平台还有提供稳定、安全服务的义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在制定平台上的交易规则的时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措施。如果相关的交易规范要进行修改,应当遵循公开、陆续和合理的原则,修改的内容应当至少提前15天予以公示。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且应当依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的责任。关于自营与他营的区分问题,也是平台的主要义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对自营业务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开展的他营业务进行区分标记,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三部分规定网络交易及其服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商务活动。这一部分围绕电子交易活动展开,涉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缔结、履行,履行包括支付环节与快递物流和交付环节。
第四部分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电子化时代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电子商务法开辟专门的内容对相关问题予以规范。所谓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使用、转移和存储的信息。对于相关的信息的收集,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同时关于政府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问题,也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如果相关的主体能够合理利用公共数据信息,那么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安全性就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获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过错导致信息泄露、丢失、毁损,以至于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部分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保障。具体来说,这一部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的环境的塑造问题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问题。这些制度主要服务于建立一个可信、公平和高效的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
第六部分规定跨境电商问题。跨境电商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方向,与贸易全球化的趋势相适应。这一部分主要解决相关的主管部门如何设立高效的管理机制实现货物快速地跨境流动。
第七部分是关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管理体制问题。
第八部分是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九部分附则。
有所为,也就意味着有所不为。上述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内容,意味着有些内容没有被纳入相关的草案之中。电子商务法草案没有专门涉及互联网金融的问题。之所以不涉及互联网金融,主要是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活动,涉及国家金融监管体制问题,与电子商务法所要调整的围绕物品和服务的交易活动有显著差别,不宜在电子商务法中进行规定。关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问题,考虑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国家基本税收制度的确定,应该由税收方面的基本法律来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问题,适用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另外还需要考虑的是,税收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针对特定行业、特定活动是否征税,以何种税率征税,对何种环节征税,这些具体规定并不适宜在电子商务法中去专门涉及。基于这样的考虑,电子商务法当中对涉税问题,只有一条原则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依法纳税。
总的来说,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所选取的是一个比较中观的维度,没有试图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问题都纳入。这样处理可以做到重点突出,更加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