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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什么要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2013年年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围绕这一立法,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到目前为止,围绕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通过行业调研,电子商务发展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被清晰地归纳了出来。以此为基础,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的草拟、交流和集中讨论等工作基本完成。在2015年4月的杭州会议、11月的南京会议上,各界人士就电子商务立法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逐渐形成了共识。其中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引发的讨论最为热烈,值得特别加以说明。

按照以往通常做法,类似于电子商务法之类的法律的起草,往往由国务院相应的部委,例如工信部、商务部或国家工商总局之类的单位来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但这一次却直接由全国人大财经委来负责牵头起草。之所以采取这样的组织架构,一方面是因为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面非常广,银行、工商、海关、税务、质检、交通运输等部门都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密切关系,因此并不适宜由某一个单个的主管部委来组织起草。另一方面,通过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起草,将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效力等级。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法,对到目前为止已经颁布的、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标准等,可以起到一种整合和统领的作用。以后的部门立法、行业立规,都必须遵守电子商务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从这个角度看,推动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动力并不在于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实际情况可能恰恰相反。在我国当下,电子商务产业飞速发展,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在很多时候,立法对于产业的发展不一定起到推动作用。如果立法不能反映产业发展的需要和规律,不具有前瞻性,那么制定出来的规范越多,反而更加可能“作茧自缚”,起到负面的作用。电子商务行业同样如此。

现在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各种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电子商务在发展中也的确遇到了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各个相关主管部门的关注,于是各部门纷纷出台各种规章和管理措施,相应的,各种监管、准入、处罚措施也纷至沓来。这些管理措施无不打着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旗号,但思路和方法却往往陈旧、生硬而且机械。例如交通部试图推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的征求意见稿一出台,就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这一文件基本上没有认识到分享经济的实质,在监管思路上因循守旧,实施效果必然是扼杀互联网企业的有益的商业创新。类似的管制措施在跨境电商、互联网金融、快递物流领域同样大量存在。

这些正在迅速涌现且政出多门的管制措施,从长远来看,很可能伤害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基于具有前瞻性的、更加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立规,定下一个基调,确定一个妥当的制度框架,从而能够真正做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这种考虑决定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定位——这一法律必须对电子商务中的核心问题给出答案,因此这一法律不应该表现为一部宏观的电子商务产业促进法;电子商务法要能够实际地发挥作用,就一定要有实质性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而不能成为一个只具有政策显示意义的促进法。就此而言,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综合性立法,是电子商务一般法,并且是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等级的电子商务活动基本法律,是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宪章”。在2015年年底,电子商务法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征求意见稿的草案。根据比较乐观的估计,在2017年,电子商务法有望获得正式通过。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工作,按照预定的计划,正处于有条不紊的推进之中。 e87rdcTxEq+57EUvSVJu2J+25oy/9WvSt+7lqSBYFw+uFSsWoaWNwl5bXSR7Xx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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