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读】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包括三个税目:一是销售服务,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二是销售无形资产;三是销售不动产。
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对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只要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案例1-1】 某市地税局将闲置的办公楼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地税局取得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地税局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的经营方式下界定纳税人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承包经营。企业承包经营是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2)承租经营。企业承租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承租的财产。
企业承包经营与企业承租经营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
(1)基本内容不同。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承租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适用范围不同。从适用范围上看,承包经营合同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而承租经营合同则多适用于小型企业。
(3)抵押财产的提供与否不同。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财产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在承租经营合同中,一般会明确。
(4)对亏损的补偿来源不同。发生亏损时,承包企业只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偿即可,而承租合同的承租方则必须以抵押财产进行补偿。
(5)新增资产的归属不同。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承租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
(1)挂靠经营的含义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2)挂靠经营的主要特征
第一,挂靠经营是一种借用行为。挂靠经营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经营,所以,挂靠经营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财产方面的借用,而不是有形财产方面的借用。
第二,挂靠经营是一种独立核算行为。挂靠经营是一种自主经营的行为,而自主经营的最大的特点在于独立核算。
第三,挂靠经营是一种临时性行为。挂靠经营是一种借用行为,借用的性质决定了挂靠经营的暂时性。
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纳税人的界定,分为两种情况。
(1)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是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案例1-2】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将开发一栋办公楼,由于全资子公司不具有建筑资质,全资子公司挂靠乙建筑公司进行开发。如果全资子公司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请问谁是纳税人?如果乙建筑公司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请问谁是纳税人?
根据规定:如果全资子公司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则全资子公司为纳税人;如果乙建筑公司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乙建筑公司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解读】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制度,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营改增”改革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区别对待,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和凭证管理要求。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两项特殊规定:(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解读】 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主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是含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链接】
一、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的有关事项,请参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有关规定。
如表1-1所示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则的例外情形。
表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则的例外情形
【案例1-3】 A企业为金融企业,2016年5月开始增收增值税,5~12月份取得销售额为1236万元。
该金融企业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税行为年销售额为1236÷(1+3%)=1200(万元),超过了年销售额500万元的标准,故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销售额。
(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1)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条重要指标,是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如何理解“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会计核算健全主要是指纳税人具备以下条件:有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读】 本条所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不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情况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和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行为,按照规定应当申请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要重新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理解本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1)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问题。
(2)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3)境内购买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案例1-4】 境外某企业为境内A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该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A企业就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咨询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A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按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链接】
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他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实际是一种为防止税款流失而采取的征管办法。确定扣缴义务人一般基于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易管理;二是纳税人的部分资金掌握在扣缴义务人手中。
扣缴义务人与委托代征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委托代征单位,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如纳税人拒绝,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是法定的,如果不作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受托代征人不作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对不作为的委托代征人无法按照《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只能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征人已代征未按期结报或占用的税款。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解读】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本条规定对于探索集团增值税纳税模式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利于集团优化企业架构,提高资源运营效率。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解读】 本次“营改增”后,所有营业税业务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试点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