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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前言

开启增值税的新时代

一、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逻辑

营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我国周代的商贾虞衡、汉代征收的算缗钱都属于营业税的雏形。明代征收的“市肆门摊税”、清代的铺间房税、晚清的厘金制,都可以视为营业税的前身。民国初年,我国从国外引入“营业税”名称 ,国民政府的“裁厘加税”改革,将牙税、厘金、执照税、牌照税都纳入营业税中,营业税的范围逐渐扩大。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将营业税作为重要的税种纳入工商税制中。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更加凸显了营业税的地位,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范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及相关税制。1994年,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确立在销售货物(部分劳务)征收增值税的条件下,营业税主要针对交通业、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等行业征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体现行业税负差别。营业税实际上也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在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其本身“道道征税,不扣减成本费用”的特点,也使营业税纳税人承担着较重的税收负担。

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造成商品劳务税制的分离和税负不平等。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宠儿,最早于1954年在法国成功推行。增值税以其税收中性的独特魅力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推崇。我国在1979年开始引进增值税,在少数行业和少数地区实行征收试点后,于1984年由国务院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国内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制度。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也意味着中国商品、服务税制的彻底分离。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投资具有抑制作用,为鼓励投资和产业结构调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转型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减轻了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增值税完成转型改革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不平等更加凸显。实行商品、服务、劳务一体化征税,减少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商品劳务税制公平,成为广大纳税人的共同期盼。

二、“营改增”是中国税制的一场深刻革命

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加快税制改革,减轻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成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选择。受西方主权国家债务危机冲击,面临出口受阻、产能过剩,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从扩大投资转向结构性减税,希望通过减轻税收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因此,我国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中性”的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彻底实现商品、服务、劳务税制统一,彻底解决困扰服务业发展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型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全面实行增值税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场革命,能够基本消除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税,体现出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和公平性税制优势。

“营改增”成为我国财税改革的新起点。全面实行增值税不仅是促进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新基点。“营改增”完成和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中央和地方之间财权重新划分的问题就浮出水面。由于“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原本十分尖锐的地方财权和事权不相匹配的矛盾更加突出。“营改增”倒逼整个财税体制改革,迫使政府进行事权、财权重新配置,推动我国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的“营改增”对世界税制建设具有示范效应。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我国不仅实现了商品、服务、劳务的一体化征税,实现了税制基本公平,也标志着我国在金融保险业率先实行增值税制度,成为世界上其他国家或者经济体金融税制改革的一个样本。我国在金融业税收征管中对风险控制的经验,也必定成为世界其他国家金融业税制建设的一个标杆。

“营改增”必将推动我国税收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增值税的抵扣制度设计,使得纳税人之间索要发票的积极性提高,形成一种缜密的监督约束机制。但是,“营改增”之后,由于纳税人数量的激增,税务征管任务变得更加繁重。为了提高征管效率,税务部门推进税收信息化,增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大力推行电子发票,从而推动税收管理组织再造和流程重构。

总之,“营改增”在我国的全面推行,对税收制度将产生深远影响,不仅能够消除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还能促进税制更趋于公平合理。“营改增”之后,企业税收结构也会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随着国家全面推行减税战略,“营改增”当属于一种减税制度设计,对于我国税制优化与转型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营改增”使我国逐渐步入增值税新时代。

三、“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税制产生重大影响和冲击

实施“营改增”,最大的效应在于“公平税制、降税增信”,即不仅能够促进税制的公平性,还能合理降低企业税负,有效增强纳税人的税收信用,对我国税制改革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营改增”不是税制改革的终点,而是税制改革的起点,并将成为中国税制改革的关键性环节和重要里程碑。

“营改增”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和冲击。建筑业在“营改增”后面临着较大的税负波动及管理行为调整,即建筑业原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仅为3%,而“营改增”后建筑业的销项税率为11%,如果不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将面临税负的显著性增加。但由于砂、石料、土等就地取材的建筑材料很难取得进项税额,加上建筑企业人工费用呈逐年增长之势,这无形中扩大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例。另外,“甲供工程”、“清包工”的增多,以及挂靠业务的消失,也将推高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所以,建筑企业短期内很难遏制税负增长的大趋势。

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则享受大大的政策利好。原因在于房地产企业计算销售额时,允许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虽然销项税率为11%,但允许减除土地成本,这将导致较低的实际税负率,将有助于缓解房地产业的税负压力。譬如,当土地成本占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和的40%时,则实际税负率就降到6.6%,相当于比原来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负率5%高出1.6%,但此时还允许减除进项税额,即所有与购入服务、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有关的进项税额,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且获取的进项税额一般会超过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和的1.6%。所以,“营改增”后房地产业最终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会低于5%,出现减税效应。

由于生活服务业所涉及的购进的进项税额不会太多,因此“营改增”后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不会比6%下降很多,可能会在5%左右徘徊,这将与原来的营业税税负不存在太大差异。但是,生活服务业涉及多个领域,比如餐饮、酒店,还有日常生活服务等,还是会因为进项税抵扣情况不同而存在一定程度的税负差异。这需要针对每一类生活服务业,进行更深入的税负分析测算。另外,许多生活服务类企业不含税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其税负也较轻。

金融业企业“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允许采用税款抵扣制。但是,由于存款利息收支不计入销项和进项,贷款方利息支出也不得抵扣增值税,因此,全范围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理想与情景远未实现。“营改增”后金融业名义税率为6%,不含税销售额相当于适用的税率为5.66%,看起来略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但最终的实际税负率还取决于税基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原来免征营业税的同业线下拆借在增值税制度下仍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年末交易累计金融商品转让价差不得结转抵减下一年度应税收入,却会稍微扩大增值税负担。另外,金融业企业普遍购置大额固定资产(包括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的概率较低,如果仅凭一些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项目抵扣进项税额,则最终金融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也难以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四、丛书的写作风格、结构框架及其他说明

《“营改增”新政解读与税务处理》丛书,按照不同行业特点深度阐释“营改增”新政与税务处理技巧,共分以下五个分册,即金融与保险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生活与现代服务业,以及无形资产与跨境涉税行为。丛书依据最新颁布的“营改增”新政、税收征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通过案例解读不同行业的“营改增”税制及税收法理,帮助纳税人正确掌握增值税操作实务、会计处理技巧、风险规避要点和税收筹划方法,凸显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丛书适于财税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层及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人员阅读,也适于财经类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研究人员阅读。为了完成本套丛书的研究和写作工作,我们成立了丛书编委会,全面策划、运筹丛书的框架设计、初稿写作、修改及定稿工作。丛书由中央财经大学蔡昌教授担任编委会主任。限于时间和学识水平,书中疏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以便我们日后再版修订。

《“营改增”新政解读与税务处理》丛书编委会
2016年8月于北京 qUAG4R3dbqXPPCKOVcpdFHjYGbK/HPNWB4qjvFsgcaws2Tec1VuoiDSKSoU3Za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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