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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解读】 本条是对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理解本条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掌握。
即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外,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和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提供应税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税率为零。
(1)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税率为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转让无形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税率为零。
(1)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3-1】 某试点一般纳税人既销售不动产,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没有分别核算,按什么税率缴纳?
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称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链接】
一、为什么规定混合销售?
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但如果销售一个茶杯都要划分货物与设计,按17%和6%分别征税的话,又改变了税制设计的初衷,也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加了混合销售的规定。
二、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
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可知,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之一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确定什么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呢?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中,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货物的行为,不是同时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除部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行为的征收率为5%以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
【链接】
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理解本条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
1.征收率适用于两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2.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征收率。
(1)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除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5%。
(2)其他情况,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