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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测主体资格及认证

监测人员的资格是指完成高等教育监测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与标准。合理确定教育监测主体的资格,对于保障高等教育监测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教育工作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机构

(一)遴选的法律依据与基本条件

监测主体应依据教育督导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工作的任务、性质进行遴选。

1986年,自我国当时的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督导司以来,先后出台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1991年)等相关的政策与规章制度。2006年,教育部对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印发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遴选条件。

如国家教育委员在《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中对国家督学的资格做了以下规定:(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或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5)行政机关副厅级以上,或具有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7)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国家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通过对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监督主体遴选条件的规定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逐条明晰督学的遴选条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愈来愈为明晰。督学遴选的条件与标准在不断提高。

(2)重视督学政治素养与政治素质的考核与筛选,在已颁布的相关法规中都十分强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要求遴选的教育督导人员须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从而保证其在督导工作过程中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

(3)督学细化对学历、能力及工作经验的要求,使遴选的条件与指标可以量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遴选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专业能力和素养

专业性是衡量职业素养的首要标准,体现在教育督导人员的工作中则表现为其业务能力的高低。督学的业务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政策的理解和应用。督学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正确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全面、客观地认识和概括事物,在工作中主动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辩证地分析、解决问题。

(2)熟悉教育理论。教育督导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业务范围几乎涉及教育事业的方方面面。督学必须熟悉和能够熟练运用教育科学的各种理论和方法进行观察、调查和考核,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做出审慎的分析和评定,给予明确的评价和指导,使其达到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的目的。

(3)实践经验丰富。督学既要为基层单位和学校提供指导性服务,又要为上级和同级领导机关提供参谋性服务,并要通过“督”和“评”的手段促进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落实。因此,一定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是必要条件。我国明确规定所聘任的督学要有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而其他国家也要求3~5年不等的相关经验。

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教育督导人员的遴选条件既与我国有共同之处,又有自身的特点。因此,选取这两个国家进行简要介绍,以期对我国教育督导人员的遴选形成借鉴。如法国督学分为中央总督学、学区督学和国民教育督学三类,中央总督学必须是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学区督学应具有国家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教师资格证,或者是具有学士学位的省级督导人员。在经历方面,应聘者至少担任过以下职务中的一种:大学教授、大学讲师、高中校长、高中副校长、师范学校校长、国民教育省督学。

日本要求:(1)督导人员应是教育实际问题的专家、内行,对学校工作的专门领域,比如某一学科要有深刻的研究和经验;(2)督导人员对教育法令、规章制度、管理规则、学校工作的内容和特点也需要充分地掌握;(3)从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发展的角度,日本对督导人员的内在素质还提出了一些规定。

以上国家对于教育督导人员的遴选条件体现出如下特点:(1)“责、权、利”清晰一致,教育督导分层设岗,不同岗位、不同级别督导人员具有不同的选任要求;(2)教育和社会的发展导致对于督导人员知识、能力等各个方面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全面,因此,在专业化的同时也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的发展,国际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其他国家在教育监测主体遴选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教育监测主体的影响正逐渐扩大。

二、研究机构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我国教育发展模式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即由过去以追求规模与数量增长为特征的外延式的教育发展模式向以追求质量与效益为中心的内含式教育发展模式转变。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监测科学化发展的呼声日益强烈,科学和专业成为提高高等教育监测水平的必然要求。

国际上对高等教育监测的权威研究机构如UNESCO,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作为各国政府间研究教育问题的权威组织,其教育监测体系在国际上应用广泛。为了进行世界性的教育监测研究,帮助成员国制定合理的教育政策,UNESCO设立了一些研究机构并吸纳了一些独立的机构进入组织中,目前共有6个研究所和2个研究中心组成了UNESCO教育研究的主体,分别是国际教育局、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终身学习研究所、教育信息技术研究所、非洲能力建设国际研究所、国际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中心、欧洲高等教育中心。这些研究机构和研究中心分别集中在一些关键的教育环节进行研究,如课程的设计与改革、教育政策的规划与制定、学生综合能力建设和数字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等。

这几个研究机构的规模都不大,一般在20~30人之间,在进行教育研究活动时,灵活性强。机构自治程度较高,具有很强的全球化、网络化协作伙伴关系的特征。这几个机构合作行动,通过生产和传播信息、研究和追踪趋势、监控进展和评估需求、政策对话和发展、能力建设和改革及技术援助与培训等来支持UNESCO的高等教育及监测计划。

研究机构作为第三方监测,既不是教育组织也不是政府机构,而是非政府组织中的机构,在监测的过程中处于一种中介性质的地位,而不是绝对的主体地位。研究机构与每个主体之间都有交流,并独立于它们之外,各主体作为信息的直接收集者把数据提交到研究机构,由其对数据进行比对和检验后,能够公正、权威地发布监测结果。这种监测方式保证了评估的客观性,其独立的监测机构、客观的评估标准、专业的监测手段更有利于建立起系统、科学、完善的教育监测系统,提高监测和评估的效率。

三、社会公众

教育民主化趋势,要求公众积极参与到高等教育质量发展的监测中,监督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职能履行情况,督促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质量发展目标的达成。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公众是政府机构和研究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

明确社会公众的法律地位是履行监督职能的关键。1999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继续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强化对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建立实施社会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的制度。”从这点来说,公众监督是一种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高等教育实行的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是法律赋予社会公众的一项权利,必须依法进行,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教育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质量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等文件,明确指出公众对本县高等教育质量发展满意度将成为评估县域高等教育质量发展的重要参考。满意度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人群入学、省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的差距、省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高等教育入学情况、教育管理和质量的差异及政府在推进高等教育质量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调查的对象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等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群众。调查工作以问卷、实地走访和随机电话采访等方式进行。调查结果作为督导评估及其结果认定的重要依据。

相比政府机构,公众监督是一种不具法律约束力的监督。这种外部监督有助于民众代表及一般大众评估政府绩效,亦有利于教育督导人员确认问题并研究改进意见,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为确保指标能有效反映公众的意愿,2012年教育部在其颁发的《县域高等教育质量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中,强调县域高等教育指标构建要满足人民需求,符合“人民教育人民办”的理念,真实反映人民意见,建立人民满意的县域义务质量发展指标(教育部,2012a)。让公众来有效参与,不仅是公众本身的权利,更是民主决策的基础。政府通过吸纳相关利益群体参与,能有效了解他们对教育政策制定、公共财政供给、教育督导、教育公平保障等行为的受用效果、感受与经验(戴维·奥斯本等,1996)。这种参与式方式,使相关利益群体真正介入到高等教育监测项目的设计、实施与监督中。公众不再是“被监测”,而是一种“主动监测”,真正体现了人民“在场”。 /eixTERcnuSe9iGlwe49cUOjhEHUGhjUE2nw/oc6UuZSXn3slwwm10vSf05ElP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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