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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体系统基本构成

监测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监督和指导高等教育质量发展资格,并承担相应监督职责和权力的人员。从狭义而言,监测主体以政府为主体,尤以教育行政部门人员为主,他们是具有相应的法定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与权力的人员。从广义上而言,监测主体泛指参与高等教育质量发展的监督过程,并承担一定高等教育监督职责的所有人员,除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外,还包括参与到高等教育质量监测过程之中的其他人员,如研究机构、家长与社区代表等相关利益群体。

一、政府机构

2012年《教育部关于县域高等教育质量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高等教育发展的评估工作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从文件看,教育督导部门成为政府机构高等教育监测的主要力量,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一)专职督学

专职督学是指在我国政府和同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中,专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人员。《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中指出:“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专职督学包括国家督学和地方督学两大类,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

国家督学是指由教育部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国家督学队伍通常是由中央与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组成的。地方督学人员队伍的建设与地方督导机构设置的方式密切相关。我国地方教育督导机构的隶属关系有以下两种类型:(1)地方政府领导下的教育督导机构,其人员的编制和人事关系有的隶属于地方政府机构,有的隶属于教育行政机关;(2)地方教育行政机关领导下的教育督导机构,其人员的编制和人事关系主要是隶属于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或其所管辖的学校。

(二)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是指根据督导工作开展的需要,聘请的从事特定教育督导工作的非教育督导部门的人员。兼职督学需要较为丰富的理论背景和实践工作经验,包括内行督学与外行督学两种类型。

所谓的内行督学是指有一定的教育教学与教育管理经验的承担专门的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聘任的内行督学既有在职工作人员,也有退休人员;既有民主党派人士,也有党外人士。聘任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作为督学的做法是与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5)中的有关要求 ,特聘一批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代表担任教育督导员参与教育督导工作,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实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合作,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外行督学是指没有任何教育、教学与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并承担专门的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英国在1992年《(学校)教育法》颁布后开始实行外行督学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在教育督导活动中,每个督学小组必须有一名“非教育专业人员”的外行督学。外行督学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的教育督导参与权,而且也有利于从多角度来发现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督导结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监测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少新的教育监测模式应运而生,如发展性教育督导 、目标达成性督导等应运而生,因此,教育督导人员队伍的组成也相应发生变化。目前,监测人员的队伍构成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群体代表。

(一)家长

随着现代教育问题复杂性的不断提高,家长以不同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日益明显。参与教育监测是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家长参与教育督导的目的与途径有如下几个方面。

1.了解学校发展基本情况

从宏观层面来看,家长有权知晓国家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教育政策、相关法令,教育经费编列及执行情况,学生权利的相关信息等;从微观层面来看,家长有权知晓学生所在学校的校务经营及中长远发展计划、学校课程规划及教学计划、学校代收代办费的收支情况及学生的学习事务和权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参与学校管理

家长或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所提供的课程、教学、学生管理方式等事项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教师或学校提出异议。当对学校针对异议的说明或更正仍有意见时,有权向学校再提异议,学校应组成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再异议进行仲裁。家长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权益受损、学校教学或行政处理不当,或对学校的异议处理不满意时,有权向相关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再申诉。

3.参与听证会

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和研究人员等,按照一定比例组成申诉评议委员会,针对学生提出的异议进行听证。当家长提出学生受到不公平待遇时,申诉评议委员会必须依法进行行政调查。

(二)社区代表

构建开放型的教育督导体制,必须要广泛地开发教育督导机构外部可以利用的一切人力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特别是要注重密切与社区的联系,邀请社区代表参与督导活动。由于我国现代社区尚在建设过程中,其教育督导作用的发挥还不明显,还处于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阶段。

1.澳大利亚的经验

澳大利亚没有单独设立的学校教育督导系统,而是与教育行政制度相融于一体。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该州教育评估与发展办公室负责促进学校所在社区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项目计划及学校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与学校所在社区和其他政府机构保持开放式的相互交流;鼓励社区参与学校的年度自我评估过程和年度报告的起草工作;与所在社区、商业、企业界形成有效的合作关系;推动公立教育和培训事业的发展(驻悉尼总领事馆教育组领事,2002)。

2.美国的经验

在美国,各个社区一般都设有社区委员会,其成员一般为9~11人,除一名校长和两名教师由学校选举产生外,其余为家长代表和社区市民代表,均由社区选举产生。社区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社区教育情况,征求市民对学校教育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对学校教育进行评价(重庆市教育督导考察团,2005)。

家长和社区代表是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高度相关的利益群体,他们的参与打破了教育监测活动原有的封闭回路,构建起了一支由各级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家长与社区代表组成的监测主体,使其开放性和互动性得到了有效的增强。 hMwPBadGcAsk/k7t/0G3tPijSMkGDMWGkOjAUWqrxtIzHHQct+BHmaSAIVbEhu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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