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程序合法合规:即拟申请挂牌企业在最初设立及后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要注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履行必要的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
案例索引
光电高斯(430251)《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重点问题:请公司确认公司设立及改制时,第二大股东光电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是否须履行相关国资备案程序,如需要,请补充提供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关于其程序完备、合法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对公司的设立及改制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光电集团对上述程序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决议、书面文件进行了核查,并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论证,证明其程序完备、合法有效。
即要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形,如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事业单位(大学、研究所)、县以上妇联、共青团、文联及各种协会、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性公司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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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视传媒(430240)】反馈意见一:公司存在境外公司或个人通过境内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公司业务领域是否存在属于限制外商投资或再投资的情形。
顾问律师对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境外公司或个人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公司的业务领域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进行逐一比对,详细论证了外资股东投资该公司不属于限制投资或再投资的业务领域。
【网动科技(430224)】有外籍股东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设立时股东马滨系澳大利亚国籍,后进行规范,马滨退出,工商部门出具说明,股东出具承诺。
【捷虹股份(430295)】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形成、演变及退出过程。
顾问律师对捷虹股份职工持股会的形成、演变、退出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退出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出具结论性意见,认为持股会是特定历史过程的产物,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其演变及退出过程合法有效。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第2.1条第(四)款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对于中捷农场设立捷虹股份前身的国有资产出资的来源及国有股权退出的相关程序,顾问律师对中捷农场的历史、公司历史上的两次增资和国有股权退出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就上述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论证,认为沧州市国资委对辖区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其主体是适格的。
即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程序、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出资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无形资产出资上。企业历史上验资报告如果没有,则要提供银行进账单。
1.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
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现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况。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在科技型企业中非常常见,因为大多数科技型企业都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设立时普遍会采用技术出资的方式。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公司设立时,如股东使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形成的技术作为出资,而该项技术出资与原单位之间存在权属纠纷;公司设立后增资时使用公司享有权利的技术作为股东增资,属于出资不实;高估无形资产价值,即评估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明显过高;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没有任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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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隆优化(430290)】重点问题:(1)2004年8月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评估值为506万元;(2)截至公司改制时,上述无形资产虽已摊销完毕,但若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相关摊销金额将影响累计未分配利润,进而影响改制时点净资产的真实性和充实性。
顾问律师详细说明了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和隆优化有限公司时经过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取得了公司届时全体股东的确认,并依法办理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出资程序符合当时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同时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如果公司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即使在出资后存在贬值的客观情况,只要该贬值是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也不应认定股东出资不实,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根据于现军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说明,其用于出资的“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未能实现预期的价值是由于市场变化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不存在出资时的出资评估价值过高的问题。
出资不实是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硬伤,在挂牌和上市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解决。对于挂牌新三板而言,解决出资不实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
(1)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问题。有些企业可能在设立当时或是增资过程中使用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实际处理时,若无形资产的比例已经低于规定比例,则只需要出具书面材料向监管部门说明;在有可能的情况下,还要由推荐挂牌的保荐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说明该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无影响,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而且该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贡献巨大。这样监管部门一般都会认可,不会成为挂牌障碍。
(2)无形资产的权利瑕疵问题。如果企业在设立时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该股东并没有权利处分,但在企业设立以后,该股东拿到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只要在企业申请挂牌前,将该无形资产的权利转移给企业,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就不会对企业申请上新三板挂牌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
(3)无形资产评估问题。如果企业设立时对出资的无形资产未作评估,或评估价格不实,那么通常采用的做法是重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低于出资的部分,由责任股东以货币形式予以补足;对于评估高于出资的部分,则归公司所有。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无责任股东还要同时出具免责说明书,表示不再追究出资瑕疵或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责任。
(4)出资不实问题。一般通过补足出资的方式处理,补足出资后即可挂牌;也可进行减资。但是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而言,补足出资后,还要根据出资不实的部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范运行相应的时间。
(5)出资不当问题。可采用出资置换的方式用现金置换相应的不当出资。
类似案例还有奥尔斯(430248)、今日创(430247)、联动设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430266)等。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目前,对于公司上市时存在的股份代持,中国证监会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不允许存在代持。之所以禁止代持,一是因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代持,将有可能导致股权不清,容易发生纷争,导致公司不稳定;二是代持将有可能使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三是代持可能隐藏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产生腐败。
为此,中国证监会官员明确表态:员工持股进行代持的,除了有特殊政策,否则不被允许上市。特殊政策当时一方面指股份制试点初期,如全聚德等进行定向募集的公司,披露清晰,能拿到有关批文;另一方面指中国平安等因股权结构拿到特批的员工持股案例,其他情况均需在上市前进行清理。
特别提示 :2011年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承认了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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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云动(430262)】2008年9月4日有限公司设立时名义股东杨清利的全部4万元出资及2010年1月20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杨清利认缴的9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均为受孙满弟委托而出资。杨清利系孙满弟岳父。2012年2月8 日,名义股东杨清利将其所持有限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孙满弟,恢复了孙满弟真实股东身份,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上市前对于发现的代持,解决的思路如下:
一是让企业进行整改,让实际出资人复位。整改时,很多保荐机构会让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必要时要录音、录像,让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以后出现问题,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最后,由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将上述材料置于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和说明。
二是股份转让,让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相应股份的所有权人。
三是请求司法确权。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代持,可提前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在上市前就真实股东的身份予以确认。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即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法发行股份的情况。
案例索引1
【连能环保(430278)】反馈问题: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龙能自动化尚未按照法规的要求办理环评,但其目前所实施的项目内容、项目性质、规模、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连亮自动化环评批复中的内容基本相似,且未出现对周边环境污染情况。
龙能自动化出具了《关于及时办理环评手续的承诺》,承诺尽快办理环评手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公司上海市捷华环评事项的说明》,承诺督促龙能自动化、连亮自动化及时办理完毕环评手续。
若连能环保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因上述事项而遭受任何罚款、违约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时,由本人负责赔偿连能环保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
最近两年,股份公司、子公司连能机电科技、子公司龙能自动化及其控股子公司连亮自动化没有受到有关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
律师认为,子公司龙能自动化尚未办理环评手续、龙能自动化控股子公司连亮自动化已经取得环评批复但未办理完毕环评竣工验收手续,存在瑕疵。但最近两年,股份公司、子公司连能机电科技、子公司龙能自动化及其控股子公司连亮自动化没有受到有关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同时,连亮自动化已经在积极办理环评手续中,预计于2013年内完成验收。
龙能自动化出具了《关于及时办理环评手续的承诺》,承诺尽快办理环评手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公司上海市捷华环评事项的说明》,承诺督促龙能自动化、连亮自动化及时办理完毕环评手续。
若连能环保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因上述事项而遭受任何罚款、违约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时,由本人负责赔偿连能环保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
因此,上述问题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案例索引2
【捷虹股份(430295)】反馈问题:关于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环保、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
顾问律师对公司是否取得经营范围内所必需的行政许可、行业许可证书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公司取得相关证书的时间、许可范围、许可证书有效期间予以图标列示。
案例索引3
【随视传媒(430240)】反馈意见二:公司通过互联网采集相关数据的行为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未来公司运营是否会受到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
顾问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领域主要为互联网广告数字营销和技术服务,公司不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提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因此前述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公司。
另外,公司通过互联网采集的数据主要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或公司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同意主动收集,为数据的间接收集和使用方,直接的数据收集方和记录方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其应当遵守《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关于个人信息收集的相关规定。
公司目前收集的用户数据,并未涉及个人敏感信息,且为批量分析使用,不针对某特定主体,也不会指向某特定主体。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公司通过互联网采集相关数据的行为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案例索引4
【倚天股份(430301)】重点问题2:2012年11月25日,公司因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云母带生产活动,收到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告诫书。公司于2013年2月取得设立霸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请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称:由于有限公司设立初期内部治理不规范,管理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不了解,认为霸州工厂只是生产基地没有销售经营活动,因此在未办理分公司工商登记的情况下进行了生产活动。
2013年3月15日,霸州分公司取得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除2012年11月25日收到行政告诫书外,无其他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记录。并认为行政告诫书系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训诫或建议,公司收到行政训诫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并且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备案手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对公司本次挂牌不构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