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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三板挂牌的具体要求

要求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挂牌时,要依法存续,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① 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② 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③《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国有股、外资股的设置必须由有权部门出具批复,券商、律师应确认出具批复的部门有权出具该类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①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②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③ 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特别提示 :若以评估值进行调账,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只能从改制基准日起算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要求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关于本条,《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已废止)中规定是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突出与业务明确相比,应该说旧的规则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股转系统新挂牌规则的修订过程中,把此标准相对降低了。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① 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② 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③ 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2)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① 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如企业只有偶发性交易事项则不适合挂牌。收入确认是审核重点。

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要求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规范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① 开展业务需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取得这类许可或资质。

② 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法发行股份的情况。

③ 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以券商和律师的认定为主)。

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总的原则是:不强制要求企业在申报时提供环保、质检、安监等官方证明或核查文件,但需要企业日常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⑤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⑥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不能违法。对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可以有条件接受,前提是变更不影响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必须归还,资金占用的视具体情况进行整改或提出改进措施,但应披露信息。

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额或账龄较长的备用金应专门说明,且要求企业有专门的管理制度。

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能碰;关联交易是黄线,要规范。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当然不能像上市公司一样严苛要求,但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量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但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企业放得更宽,同业竞争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

要求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① 公司的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② 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③ 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案例索引

现实当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股份代持现象。例如,张三和李四分别出资40万元和60万元成立A公司,但张三最高学历是初中毕业,为了使A公司对外树立高科技企业形象,张三借用他的表弟王五理科博士的学历背景,在工商登记材料上将A公司的40万元出资登记在王五名下,另外60万元登记在李四名下,张三的股东身份在工商登记材料上没有记载。这样王五实际上是代替张三持有A公司40万元出资。如果出现A公司这种股份代持现象,就会被认定为股权结构不清晰、权属不分明,需要在申请挂牌之前消除股份代持现象。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① 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② 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企业在区域市场挂牌的,申请新三板应停牌,新三板可以挂牌的区域市场应摘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要求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新的挂牌规则将中介机构的作用提到一个非常高的位置上,包括:若一定期限内无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则将会作出终止挂牌的处理。

(1)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内核机构根据项目小组的申请召开内核会议。每次会议须七名以上内核机构成员出席,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名。内核会议应对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人一票,2/3以上赞成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均为赞成票为通过。主办券商应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决定推荐的,应出具推荐报告。 k1gKkG7sXyFwyU/gd29vEO54r5CFB4R+c08bHRYO3sq9fJ/1WWonGW6/2iekQK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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