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