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6 法律责任

考点1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它是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

《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方便记忆,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对比,如表1-17所示。

表1-17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①罚款;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使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使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使用又可以附加使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使用驱逐出境。

【例题 多选题】 违反《会计法》已构成犯罪的,应追究( )。

A.经济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民事责任

【答案】 C

【解析】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2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如下。

一、违反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

违反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建账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账”“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主管人员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包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而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主要有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原有职位和级别等。

【例题 多选题】 下列( )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A.某业务员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修改为80万元报账

B.某企业为一客户虚开销货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好处费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6000元涂改为8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计算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答案】 AC

【解析】 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例题 判断题】 伪造会计凭证,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

【答案】

【解析】 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NxvVxxH2IbcAAth5pIQ2nnFM1Nce58jSATmvadvIwJ+Kx4P2BzQvmaRapmw6+9IM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