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安全生产投入的决策程序,因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而异。但其项目计划、费用预测大体相同,即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牵头,工会、职业危害管理部门参加,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或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财务或生产费用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股份制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批准前,应经过董事会下属的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查。个体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则由投资人决定。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高危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满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的维护,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应急演练、器材配置,职业安全卫生的检测、检验等要求。由于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方式的不同,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费用,从教育培训费用中列支;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其生产的连续性较高,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其安全措施计划中有的不包括保证设备运行可靠性的费用等,在检查和考核其安全生产投入时应计算在内。
2004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 同负责 。对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必须做到“ 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不得在企业之间互相调剂;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存储,企业在下年不再另行存储。企业当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应当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照规定标准再将风险抵押金补齐存储差额。
企业生产经营持续期间,其生产经营规模、产量、从业人数等国家规定的存储风险抵押金核定基础发生较大变动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及时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按照规定已经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代理银行允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实际支出时计入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在每一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等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 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