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撑与物质基础,对于促进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提振宏观经济活力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结构调整稳步推进,转型升级势头良好,政府大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以大数据、物联网、节能减排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引领了产业发展方向,并通过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基金等渠道,加大对电子信息产业、高端技术装备领域的投资,其中涉及的电子发展专项基金已为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发展提供支持,并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扶持信息技术产业的研发及推广。
经过新中国成立后6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经建立门类齐全、规模庞大、有一定技术基础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电子信息产业,并成为全球重要的消费电子生产基地,多种消费电子产品产销量在世界市场上排名第一。2014年1~9月,电子信息产业保持相对较快的增长速度,9月的增加值增速在41个工业行业中位居第3位,主要指标增速均有所上扬。2014年1~9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9%,高出工业平均水平3.4个百分点,内销产值36951亿元,同比增长15.3%,高出工业平均水平8.6个百分点;销售产值74096亿元,同比增长10.2%;出口交货值37145亿元,同比增长5.5%;电子信息产业5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8624亿元,同比增长10.5%;电子信息产业新增固定资产3999.5亿元,同比增长11.2%;电子信息产业新开工项目6203个,产品进出口总额9470亿美元,出口5590亿美元,进口3881亿美元。通过实施一系列财税政策,加快我国工业转型升级,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近一年来,国务院、工信部、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财政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创新和健康发展。一是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财政部、科技部于2013年11月27日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为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二是2014年3月在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市场导向类项目应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应主要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动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电子信息产业是众多得益于该政策的产业之一。三是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科技部、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进一步为电子信息产业提供资金支持。四是为了规范物联网发展和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有关精神制定了《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87号),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健康发展。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试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和新领域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专项资金。电子发展基金是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财政政策。基金设立以来,对于缓解电子信息产业研发投入不足、加快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采取三种支持方式:一是无偿资助方式。针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给予必要的补助,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等额以上自有基金;针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给予必要补助,对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影响深远,以及对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持续给予重点支持。二是贷款贴息方式。用于对创新性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三是创业风险投资方式。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投资正处于初创期的创业企业。
2014年3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申报2014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其中一项涉及锂离子电池的项目——“储能型锂离子电池用高可靠隔膜、电解质及关键生产设备(涂布、卷绕)研发及产业化”,对电子信息产业技术研发有一定的扶持作用。
为了进一步发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的作用,规范和加强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6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财〔2012〕338号)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8月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遵守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2014年的项目指南在2013年的基础上又继续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调整,要求项目绩效评价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现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禁止任何夸大掺假、过于乐观的预测。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业界的共同努力下,2014年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在多年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取得了良好成绩。2014年1~9月,集成电路产业销售额达到2176亿元,同比增长17.2%;生产集成电路755.4亿块,同比增长9%,其中集成电路设计增长高达30%,发展速度十分迅猛,这表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集成电路产业正在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为了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科技水平。国务院于2014年6月24日正式发布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作为我国今后一个阶段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与以往产业政策和具体产业发展纲要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把领导重视通过组织制度来给予保障,成立了集成电路小组;第二,根据集成电路产业高产业度、持续投入的产业需要,设立了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同时在经营领域推行一系列政策改革,以此来保证集成电路产业长时期、高强度投入的需要;第三,对集成电路产业的前产业链和生态链进行了规划和部署。该《纲要》从设计、制造、装备、封装、材料的前产业链,到通过应用来形成的生态链,对完整的产业生产链进行了部署,为集成电路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环境。
2014年9月24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正式设立,这是贯彻落实《纲要》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适应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大风险高的产业特征,创新产业投资体制机制的积极探索。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投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兼顾芯片设计、封装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产业。日前成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一期投资的总规模达到了1200亿元。基金的设立弥补了我国集成电路领域投资的短板,将进一步带动地方投资、社会投入,发挥基金的放大和杠杆作用,对于破解我国集成电路企业融资“瓶颈”将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技术水平,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规范企业管理,逐步形成自我良性发展能力,推动产业做强做大。
根据《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567号)、《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132号)等有关规定,2014年7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进行了进一步优化调整,并发布《2014年度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改办高技〔2014〕1717号),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均可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申报,但申报项目不得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复,规范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的同时,也为集成电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注入了新的活力。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于2014年4月出台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总的规模是11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2014年4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月,工信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也印发了《2014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项目要求的条件和申报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要求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筛选和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提高项目的质量。同时,上报的项目进行公示以后才能上报。三是工信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工信部提出项目建议以后,会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当中提出疑义的项目,工信部会组织调查核实;对公示以后没有疑义的或者经过核实没有问题的,工信部将予以支持。四是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有骗取资金行为的,该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的扶持,并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创业投资机构对“辅导企业”实施投资后,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后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办法》规定,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同时,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积极探索创新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专项资金还安排专门支出,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13年年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综〔2013〕110号),该《办法》对于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处理企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11月,财政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促进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除了上述几种专项基金外,适用于电子信息产业的国家财政基金还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的方式包括支持阶段参股,支持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1)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二是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三是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四是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册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含青岛)、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1)2014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2)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3)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2013年12月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1)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电子信息产业免税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是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其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是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是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是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过程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同时延续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获得了更大的税收优势。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2012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关优惠政策包括:一是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是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三是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四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六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是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八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从2009年1月1日起,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从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又将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2)国家对科技含量高的电子信息产业历来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可以享受流转税、所得税等多方面的优惠。流转税方面,国务院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纳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国家颁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具体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四是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五是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六是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七是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9月发布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极大地鼓励了利用太阳能发电的环保行为,促进了电子信息产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