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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资源型城市的界定

1.资源型城市及相关概念辨析

(1)资源与资源型城市

资源型城市是以资源的开发、加工、利用及相关配套服务为基本的社会经济活动,具有明显的资源指向性(Arthur O’Sullivan,2001)。因此,界定资源型城市,首先要厘清资源的内涵。

资源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资源型城市所依赖的资源主要是指狭义的自然资源,但也并非指全部自然资源。土地、阳光、空气、水等自然资源虽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但目前不具有垄断性和可控制性,不足以支撑一个城市的主导产业而成为对外输出的主要产品,因而不属于资源型城市所依托的资源范畴。诚然,资源的内涵与外延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不断延展,各种资源的相对地位也会发生明显改变。譬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的港口、人才、信息、区位、优惠政策等非自然资源优势超过自然资源本身而上升到主导地位,对城市发展的贡献卓越。再者,即便是同种自然资源,在不同地区、社会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其地位也各异。近年来,随着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人们的消费结构也随之发生改变。休闲、娱乐、旅游等消费刺激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旅游主导型城市(镇)的勃兴;人们食物结构的改变,使得农牧渔业生产朝着专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从而形成了以农牧渔业资源加工为主的资源型城市。

因此,资源型城市的界定也要立足于因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消费结构转变等所导引的自然资源的内涵与外延的变化而转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资源内涵的认识不足、宏观社会经济背景的局限和相关统计资料的欠缺,使得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界定大多局限于矿业城市,而对快速发展的旅游、农林牧渔资源型城市未能予以足够重视。

(2)资源型产业与资源型城市

资源的开发、加工业和为其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是资源型城市形成和发展的基石。因此,资源型产业所占城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和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成为体现资源型城市职能特征的重要指标,也是界定资源型城市最重要的定量标准。

资源型产业虽是人们习惯使用但迄今并未严格界定的概念。陆大道院士(1995)认为,以资源的开采和初级加工生产为主的产业可统称为资源型产业,包括电力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石油工业、煤炭工业、建材工业、纺织工业、森林工业、食品工业和造纸工业。也有学者认为,将初级加工业归为资源型产业是不合时宜的( 张米尔, 2005)。其根源在于:对于初级加工业的内涵和外延暂难以准确界定;加工业可以和资源产地分离,即一些城市可利用其区位、交通、市场、劳动力、技术等非自然资源优势,对来自域外的自然资源进行初加工。

上述各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未能全面地理解资源型产业的组织特征和不同类别资源的特征差异;二是未能与国内外产业活动统计的实际相结合。

从理论上来说,资源型产业是围绕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而形成的产业链,既包括直接进行资源开采、开发、初级加工的产业,也应包括围绕资源开发与加工服务而延伸的上下游产业(如资源勘查、教育科研、深加工、运输、仓储、金融与信息服务等),二者是密不可分的连续性生产活动,共同完成对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如果仅单纯以资源开采与初加工业作为资源型产业,就将资源开采与初加工业和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业之间的紧密关系割裂开了,降低了资源型产业的产值占工业产值和从业人口的比重,从而弱化了资源型城市的职能强度。

同时,全面、精确的产业活动统计是各国政府制定政策和实施管理的基础。联合国经过多次修改,制定了《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产业分类标准》(简称ISIC),将全部经济活动分为10项、4级。参照联合国的标准,我国也对国民经济行业做了分类,并进行了相应的统计。因此,在界定资源型产业时应充分考虑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和我国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与统计,并尽可能与之协调,这既便于获取研究所需的统计资料,更有助于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和决策者采纳与应用。

(3)资源型城市

资源型城市是从发生学和功能学两个角度来进行界定的。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它是因自然资源的开采而兴起或发展壮大起来的,根据资源开采与城市形成的先后顺序,又可分为两种模式:一为“先矿后城式”,即城市完全是因为资源开采而出现的,如大庆、金昌、攀枝花、东营等;二为“先城后矿式”,即城市早于资源开发而存在,资源的开发加快了城市的发展,如抚顺、大同、邯郸等( 沈镭, 1999)。从功能学角度而言,资源型城市承担着为国家输出资源型产品的功能,即资源型产业在城市经济中占主导地位,需要用动态的观点去审视城市功能的变化。

综上所述,资源型城市必须具备如下三方面的内涵:一是对当地自然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即资源型城市必须是对辖域的自然资源进行开采与利用,而不仅仅是利用自身的区位、科技和人才等优势对外来自然资源进行加工;二是资源型产业占据该城市经济的主体。如果城市的资源型产业对城市的发展只是一般性影响,也不能称其为资源型城市,这不但排除了资源开采还未达到一定规模或职能强度的新兴城市,也排除了历史上资源型产业曾占主导地位而后经产业转型或多元化发展而演变为资源特征并不突出的综合性城市(如太原、宁波、岳阳等),以及因资源枯竭或资源的比较优势丧失而退出资源型城市行列的城市(如云南东川、广西凭祥);三是人口和用地规模能称得上城市的区域,故而排除了乡镇和矿区的城市称谓。显然,资源型城市可以定义为:依靠当地一种或多种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加工而兴建或发展,且资源型产业在整个城市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以资源或其初级加工产品输出为主要职能特征的一类城市的总称。

(4)与资源型城市相关概念的界定

在城市职能分类体系中,资源型城市并没有单列为一个类别,而是包含在其他类别之中 (许学强, 1997 ;顾朝林, 1996 ;周一星, 1991)。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视角,提出了与资源型城市相类似的一些概念:专业性工矿城市、矿业城市、旅游城市、能源城市等。这些概念与资源型城市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也存在一些差异(图2-1-1)。其中,专业性工矿城市可以等同于矿业城市。目前,虽然“资源型城市”的概念逐渐得到普遍认同,但是其内涵与外延也有差异。为此,本书有必要在明确资源型城市内涵的基础上,对我国资源型城市进行相应的界定。

2.资源型城市的界定原则

城市是一个集社会、经济、自然于一体的复杂开放系统,在依靠自身优势资源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地吸纳外部的物质、人口、信息和输出相关的能量服务,从而带动城市和区域的关联互助发展。然而,一个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往往立足于自身区域的资源优势和需求特征,具有相应的服务职能。因此,城市职能分类是确立城市性质与定位、指导城市发展、构建合理城市空间、实现城市持续发展的基础。

图2-1-1 与资源型城市相关概念关系图

城市职能可分为“一般职能”和“特殊职能”。一般职能系指城市对生产力要素的凝聚、创造和对服务的输出、辐射,而特殊职能是指那些不可能为每个城市都必备的职能,即因自身独特的资源优势、区位特征和服务需求而相异于其他城市发展,如以采矿业、加工工业、旅游观光业为主、其他行业与之配套的专职性发展。资源型城市依托当地自然资源优势,进行资源的开采与加工,使资源型产业跃居城市经济的主体,不但支撑与促进了自身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向外输出资源或资源型产品与服务,其职能为非资源型城市所不具备,当属具有特殊职能的一类城市。不论就城市本身还是其对外服务而言,资源都是其立市和对外服务的基础与主导。因此,资源型城市的界定实质上是对这类具有特殊职能的城市的划分,可以充分借鉴城市职能分类的理论与方法,综合考虑资源型城市的特征,选择最能体现其职能特征的指标和定量标准。

资源型城市的界定需要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关联研究。定性是“质”的判定,定量旨在“度”的刻画,前者只有以后者为基础才能做出科学可信的判别和抉择。一个城市是否为资源型城市,其主要判据应是本地资源和其相应的产业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及作用地位,即包括资源开发、加工业现阶段是否仍然为该城市的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城市的社会经济结构是否与当地自然资源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依存度。因此,资源型城市的界定首先需要对城市的产业发展、社会经济结构与当地资源的依存关系进行剖析,然后再选取恰当的指标和适宜的定量标准。北京大学周一星教授(1997)认为,专业化部门、职能强度和职能规模是刻画城市职能的三个重要因素。对于资源型城市来说,专业化部门是指资源的开采、初加工和围绕资源开发、利用而提供服务的行业,也即资源型产业;职能强度是指专业化部门对城市社会经济的贡献率及对外提供服务的强度;职能规模是指资源型产业在城市总体社会经济中的绝对规模。但是,绝对规模只能表明一个国家同类型资源型城市的资源行业的贡献差异,而不能判定其是否为资源型城市,资源型产业在城市社会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才是定量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关键。

在资源型城市的分类实践中,绝大多数学者以资源型产业的增加值(或产值)、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作为界定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指标;也有学者将资源型产业产值的绝对规模作为衡量资源型城市的指标之一。上述方法虽简单,但因考虑因素过于片面,加之对资源型产业内涵理解的不同,界定标准各异,主观性大,所以分类结果差异很大,缺乏可信度。例如,有人用资源型产业增加值(或产值)占工业增加值(或产值)比重达到20%才能为资源型城市 ,也有人认为只需达到10% ,也有的以低于20%、10%或其他比值作为分类标准

综上所述,借鉴城市职能分类的理论与方法,结合中国城市统计的实际,资源型城市的界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原则一:以城市统计年鉴所公布的城市为样本空间,以市辖区为研 究范围

《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每年所公布的城市虽然主要是行政意义上的城市,但是以此为范畴,便于对资源型城市进行比较研究。其一,城市行政级别的变化与调整,在很大程度上也客观地反映了城市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如云南东川在资源枯竭之后,城市衰退,最终划归为昆明市的一个区而退出资源型城市的行列;由于旅游业的飞速发展,云南丽江于2002年上升为以旅游为主导产业的资源型城市。其二,便于分析资源型城市数量的变化与中国城市化进程间的关系。一些城市,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东部一些城市迅速崛起,甚至一些建制镇(如广东的小榄镇)的人口规模都早达到甚至超过中、西部的一些地级市,但是从行政上来说,这些镇或县并未上升为行政意义上的城市。此外,排除了尽管有重要矿区存在,但未达到规模的建制镇。因此,从数量上来说,资源型城市应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市范围内。

资源的开发与加工是非农经济活动,绝大多数集中在市区及周边地区,因此资源型城市的研究应以市辖区为研究范围;同时,国家推行市代县以来,城市不仅包括了市辖区,而且还管辖着大量的乡村地域与乡村人口,如果以市域人口和社会经济总量来研究,势必会弱化资源型城市的职能强度;此外,县级市一般由地级市代管,如果不以市辖区为研究范围,将会导致县级市被重复纳入地级市的计算。因此,资源型城市的研究范围限定在其行政辖域的市辖区。

原则二:以城市社会经济结构与当地自然资源的依存关系为判断依据

依赖于当地的特殊、优势资源是资源型城市兴起与发展的基础,因此那些利用域外自然资源进行加工或为域外资源产品提供集散服务的商贸、旅游中转类城市(如昆明、兰州)则不属于资源型城市。有些城市虽然对辖域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但资源型产业还未上升为主导产业,对城市社会经济的贡献还较小,故不能称其为资源型城市。也有一些城市,随着辖域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的逐渐枯竭,或者是其他因素导致资源开发利用的不经济性,使得其对辖域资源的依赖逐渐减小,资源型产业在城市经济中的地位下降,进而导致城市的本质特征与资源型城市相距甚远,从而退出资源型城市行列。显然,资源禀赋只是资源型城市形成的必要条件,资源型产业在城市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才是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关键。因此,判断一个城市是否属于资源型城市,首先就要分析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所依托的资源结构及来源,进而剖析当地自然资源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财税收支及就业等的相关性和依存度,以及资源型产业在城市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只有那些依托当地自然资源且资源型产业在城市经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或支柱的城市才能从“质”上界定为资源型城市。

原则三:以适宜指标和标度为定量判据

资源型城市的社会经济结构与当地自然资源的依存关系是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础,但尚须进行“量”的分析和“度”的刻画。因此,只有依托资源类别、产业特征,选择适宜的指标,确立相应的定量标准,才能客观、科学地判别资源型城市的归属。

资源型城市是因资源的开发而兴建或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得城市自身和来自外界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大都向围绕资源的开发、加工和服务的资源型产业集聚,进而也强化了城市社会经济对资源型产业的依赖。

资源型产业大多是资金、资源高密集型产业,需要较高的投入。在我国,长期以来资源型城市主要依靠国家投入,形成了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的资源开发企业。因此,资源型产业的投入占城市总投入的比重成为衡量资源型产业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资源型城市的产业结构往往较为单一,资源型产业一枝独秀,于是资源型产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也就成为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关键指标。例如,东营和大庆两大石油城市的石油采掘和加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就分别高达83.6%(2003) 和93%(2000);森工城市伊春的木材采伐与加工业产值达50%;七台河煤炭与电力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82%

虽然一些资源型产业原本为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但是由于我国长期资金的短缺和技术落后,则成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从而导致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资源型产业的从业人员比重总体上较全国城市平均值高,因此资源型产业从业人员占城市就业人员总数的比重是体现资源型城市职能特征的又一重要指标。例如,濮阳市的石油开采及加工业的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的比重高达75%

此外,资源型产业是资源型城市的主导产业,是城市税收的主要来源,因而资源型产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占城市财政收入的比重是衡量其对城市社会经济贡献的重要指标。例如,东营1998年市级财政81.28%来自石油企业

总之,对资源型城市的界定,绝对数量标准的意义不大,资源型产业在整个城市和全国各城市社会经济中的相对地位和作用则是关键。资源主导行业和服务部门在产值、就业、投资、税收诸方面占总量的比重应成为资源型城市的判定准则,其判别式如下:

式中, i j 分别代表全国各城市及各城市资源型产业的产值、就业、投资、税收四个指标; 表示指标 j 在城市 i 中占其总量的比重,等于城市 i 中资源型产业 j 类指标( )与该指标总量( )的比值; 分别指全国所有城市指标 j 的资源型产业算术平均值、指标 j 的总量、标准差。

根据上述指标和判别式,可界定和区分资源型城市,即凡是某城市资源型产业的集中化和专业化程度已经超过了全国平均值水平,就可界定为资源型城市。当上述各指标均占主导的情况下,易于断定其是否属于资源型城市;而对于非均居主导情况下,可以根据城市主导资源的特征和各指标的贡献赋予不同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判。如在旅游资源型城市中,旅游业产值在城市经济中所占比重可能偏低,但从业人员比重较高,从业人员的比重就成为判定其为资源型城市的关键指标;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矿产资源的采掘、加工业的机械化、现代化水平提高,从业人员不一定很多,但其产值和投资比重相对较高,因而投资比和产值比就成为判定的主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主导产业”会随着城市经济发展、社会需求的转变而演变,因而不同类别或同一类别资源型城市主导产业的各项指标值并非某一定值,但毕竟其所占比重较大而“主导”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3.中国资源型城市界定结果与实践分类

按照上述原则界定我国各类别资源型城市需要规范化统计资料的支持,然而目前所依据的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难以直接反映资源型城市特征,特别是农副产品加工及旅游资源型城市的职能特征,并且有关县级市的资料较为粗略。有鉴于此,资源型城市的界定要根据资料的可获得性,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矿业、森工类资源型城市的统计指标相对独立,可以定量为主,而反映旅游业、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的指标与其他行业结合较紧密,难以分开统计,只能以定性为主,或采用一些能反映其特征的替代性指标来进行定量化。如近年来全国“假日办”在“黄金周”期间所发布的各地宾馆预定和机票、车票的发售情况;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及农牧资源的分布可作为界定农副产品加工型资源城市的重要参考依据。

不同类别资源型城市所依赖的资源各异,其资源型产业所包含的行业也不一样。矿业城市的资源型产业包括固体矿、液体矿和气体矿藏的开采,即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相关的加工、服务行业;以旅游资源开发为主的资源型城市,在考虑其资源禀赋的基础上,旅游景点的开发管理和为旅游行业配套服务行业(餐饮、酒店、交通等)列为其资源型产业;而以森林和农牧渔业资源为主的资源型城市,则以森林的采育、林产品加工和农牧渔产品加工及为加工配套服务的行业作为其资源型产业,而不能笼统地将农林渔业的直接生产均划入资源型产业。

本书依据《中国统计年鉴》、各省统计年鉴、中国矿业城市基础数据库 及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 ,以各城市资源型产业的产值和从业人员在城市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为基础,并参考各城市资源型产业的投资和税收所占比例,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地界定了煤炭、冶金与建材、森工类资源型城市;而对非森工的其他农副产品加工与旅游资源型城市,则根据资源分布与城市资源禀赋、有无大型加工企业、旅游业在全国行业中的地位等非定量指标来判定,最终确定了我国2004年届存的各类资源型城市共计156座。

所界定的156座资源型城市占当年全国城市总数的23.6%,接近1/4;其行政辖域总面积为146.4万平方公里,涉及总人口约2.36亿,其中市辖区人口7422.3万;2004年GDP总额约26369.4亿元,约占当年全国总GDP的19.3%。

按行政级别构成来看,地级资源型城市75座,占全国地级市287座的26.1%;县级资源型城市81座,占全国县级市374座的21.6%。

从地域分布上看,山东最多,有16个;河南其次,有13个;山西、辽宁、内蒙古、江西、黑龙江等省区数量也较多(表2-1-1)。从东中西部来划分,中部最多,73个,占46.8%;西部42个,占26.9% ;东部41个,占26.3%。

按主导资源划分,煤炭城市68个,占43.6%;冶金及建材城市34座,占21.8%;石油城市13座,占8.3%;农副产品加工城市20个,占12.8%,其中森工城市16个,占绝对优势;旅游资源型城市21个,占13.5%(表2-1-2)。

表2-1-1 中国资源型城市分省统计(2004)

表2-1-2 中国资源型城市分类别统计(2004) MmCAayykcJmDEE2FJsI0QikyTh0Q+TsVRIEAgiHEKRNlmxb5B6/PHGmA+c3yzD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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