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车速超过规定时速50%,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和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车速为30千米/小时。
(2)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和道路中心线的公路上行驶时,最高车速为40千米/小时。
(3)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行驶时,最高车速为50千米/小时。
(4)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时,最高车速为70千米/小时。
(5)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千米/小时,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千米/小时。当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车道行驶速度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6)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千米/小时,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千米/小时。
(7)在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高速公路左侧车道行驶时,车速不能低于100千米/小时。
(8)在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高速公路最左侧车道行驶时,车速不能低于110千米/小时;在中间车道行驶时,车速不能低于90千米/小时。
(9)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掉头、转弯、下陡坡,最高行驶速度都不得超过30千米/小时。
(10)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结冰天气,要降低行驶速度,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都不得超过30千米/小时。
(11)在雨天经过积水路面时,应特别注意减速慢行。行经两侧有行人或非机动车且有积水的路面,要减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