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布“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1.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 抢险救灾等工程。
3.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4. 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如军用建筑物。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资金到位情况;
(2)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1) 性质不同;
(2) 主体不同;
(3) 内容不同。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超过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业施工的一种行为。
《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